东京审判的国际法意义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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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的国际法意义浅析 ﹝摘要﹞东京审判蕴涵深刻的国际法意义,是不可否认的。二战结束后,盟军对日本甲级战犯进行军事审判,是对战犯战争责任的追究,同时也是对国际司法机构的继承与发展,对人道主义法的维护以及对非正义战争的谴责。东京审判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应该给予其客观和公正的评价。 ﹝关键词﹞东京审判; 国际法;人道主义法;战争法;国际法庭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又称东京审判,是指1946年5月至1948年11月在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二战中的日本甲级战犯进行的军事审判。东京审判既是一场法律审判, 又是一场世界人民对日本法西斯的政治审判。它揭露了日本对外侵略战争的罪行,追究了战犯个人的战争责任,维护了人道主义法律的尊严,惩治邪恶,伸张正义。东京审判的实践, 还为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刑事法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东京审判与国际法问题 东京审判及纽伦堡审判形成的一些审判原则,对当今和今后战争犯罪的处置及国际刑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国际司法机构的继承和发展 东京审判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负责进行。远东军事法庭是国际审判组织,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惩治日本战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它和之前成立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一起,构成当时国际上专门打击和惩治战争犯罪行为的两大国际司法机构。 1.远东法庭的法律依据 远东法庭是根据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苏联后来也参加)在德国波茨坦 签署的《波茨坦公告》,以及同年9月2日的日本投降书和1945年12月16日苏、美、英(中 国后来也同意)莫斯科决议这三个国际协议而成立的。除上述三个国际协议外,远东法庭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关于组成远东法庭的法律文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它以《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附件一的形式于1946年1月19日公布,同年4月26日修订。宪章共5章17条,对法庭的任务、组织、职权和审判程序等作了规定,其内容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内容基本一致,是对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继承。 远东法庭的管辖权 法庭管辖权是指法庭的权力, 特别是审理案件范围的权力。远东国际法庭的管辖权就是指法庭有权审理哪些范围内的战争罪行。远东国际法庭管辖权的规定来自法庭宪章第五条, 它对法庭受理的被告身分、罪行种类及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主要内容有:“下列行为, 或其中任何一项, 均构成犯罪行为, 本法庭有管辖之权, 犯罪者个人并应单独负其责任: (甲) 破坏和平罪。指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的战争, 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 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乙) 普通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之犯罪行为。(丙) 违反人道罪。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对任何和平人口之杀害、灭种、奴役、强迫迁徙、以及其他不人道之行为, 或基于政治上或种族上之理由而进行旨在实现或有关本法庭管辖范围内任何罪行的迫害行为。” 法庭宪章明确规定了远东法庭管辖权的范围是审理侵略罪、普通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日本1928 年至1945年期间所犯下的上述罪行, 理应在远东国际法庭的管辖权之内。 远东国际法庭适用“侵略罪”和“违反人道罪”是国际法发展的需要。实际上, 只要适用传统战争法, 以“普通战争罪”也能够严厉处罚日本的战争罪犯。但是, 法庭并没有这样做。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和最为残酷的战争, 战后审判的目的已不仅仅是惩罚战犯, 更重要的是通过审判揭露日本发动和进行对外侵略战争的罪行, 让全世界牢记历史的经验教训, 以重建和捍卫世界和平, 防止历史悲剧重演。在此意义上, 仅仅惩罚处在战争前线的普通战犯已远远不够, 通过设定“侵略罪”和“违反人道罪”处罚策划、发动侵略战争并给人类造成莫大损失的国家级主犯, 才有可能达到惩罚战争罪犯、警示战争犯罪、重建世界和平的目的。因此, “侵略罪”和“违反人道罪”适应了人类历史发展对国际法的要求, 是完全成立的。它不仅是对传统国际法的继承, 更是对国际法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 (二)个人的战争责任 战争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历来被认为是国家(政府),个人只是国家政策、上级命令的被动执行者。战争责任由国家承担,个人往往不受战争法追究。美国南北战争时期颁布的利伯尔法典首次较为系统地规范了违反战争法的个人刑事责任,(非法)战争的发起者(战犯)应受惩罚。其后的有关国际公约如1907年的海牙第四公约,1874年布鲁塞尔宣言和19.6年的红十字公约中都规定了个人的战争责任。1871年德法战争后法国对德国军队的审判,一战后盟军对德皇威廉二世的莱比锡审判,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等一系列国际实践,使战犯的战争责任逐渐被确定下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明确规定,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分或团体成员身分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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