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指南——卷II:城镇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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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政府赠款项目(MOC-NGGP-2003-3) No. 80 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政策 卷Ⅱ:城镇污水处理 重 庆 大 学 二OO七年十月 荷兰政府赠款项目: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 技术及示范 任务名称:制定技术政策 活动名称: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政策 (MOC-NGGP-2003-3) 项目负责人:李百战 主要参加人员: 周健,王里奥,梁建军,姚润明,梁境,刘猛,蒋绍阶,肖铁岩,刘元元,杨明宇,黄川,李志刚,郭庆彬,朱凡,刘莉,柴宏祥,刘长兴,马曦,宗与涛 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政策卷Ⅱ:污水处理政策 1 总则 PAGE 11 1.总则 1.1 为防治西部地区水环境的污染,引导和规范西部地区小城镇污水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部地区的特点,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小城镇污水”,系指可排入小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西部小城镇日处理能力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系统及相关技术的选择和发展,也可作为小城镇水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 1.4 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依据小城镇总体规划和水环境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小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的要求,做到规划先行,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和设计规模,并优先安排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发展同步。 1.5 小城镇污水处理,应根据地区差别实行分类指导。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条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选择处理方式。 1.6 小城镇污水处理应考虑与污水资源化目标相结合。积极发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综合利用。 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政策卷Ⅱ:污水处理政策 2 目标与原则 2.目标与原则 2.1在总规基础上,编制排水专项规划,并与当地的经济和生活水平相协调。在经济技术允许的情况下,鼓励相近区域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2.2遵循先管后厂或管、厂同步建设的原则。 2.3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应由企业处理达到下水道排放标准后纳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与生活污水合并处理。 2.4小城镇的污水处理应统一规划,分期、分级实施。污水处理程度和出厂水质应根据与纳污水体现状和规划功能的水体类别相对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水排放标准确定,并经当地环保部门确认。当受经济条件限制或水环境容量允许,不能一次达标时,可分期实施,逐步达标。并为远期污水处理工艺的升级留有余地。 2.5根据不同小城镇的地形特点,小城镇一般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污水处理方式。对不能纳入小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旅游风景点、度假村、疗养院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可进行就地处理达标排放。 2.6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应根据污水水量和水质、当地自然条件、受纳水体功能、城镇的经济社会条件和环境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2.7处于重点流域及水资源保护区的小城镇,必须建设二级污水处理设施,可分期分批实施。受纳水体为封闭或半封闭水体时,为防治富营养化,小城镇污水应进行二级强化处理,增强除磷脱氮的效果。非重点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小城镇,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当地环保部门对水污染控制要求,可先行一级强化处理,分期实现二级处理。 2.8 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可积极稳妥地选用污水处理新技术。 2.9 根据经济合理、卫生安全和用户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提倡污水经适当处理后进行资源化利用。污水再生后用于农业灌溉、绿地浇灌、市政杂用、生态恢复和工业冷却等方面,不同的利用途径应满足相应的水质标准要求。 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政策卷Ⅱ:污水处理政策 3 城镇排水管渠系统 3. 城镇排水管渠系统 3.1 在小城镇排水专项规划中应明确排水体制和污水处理后的去向。小城镇排水体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基建投资、污水处理及其去向、原有排水设施的利用、水体功能、地形气候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3.2新建或水环境敏感地区的排水体制一般宜采用分流制;对于改造难度较大的旧城区原则上维持合流制,有条件的可改造为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降雨量稀少的地区,宜选择合流制。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可采用不完全分流制。 3.3对于工业废水为主的小城镇应采用分流制。 3.4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截流倍数,应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和水环境容量确定。 3.5降雨量较小、暴雨强度较低的小城镇,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取值可适当降低。 3.6 在经济发达的小城镇或受纳水体环境要求较高时,可考虑将初期雨水纳入小城镇污水收集系统。 3.7小城镇排水系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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