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完整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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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保持信访渠道的畅通,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全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市、县对信访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本局办理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信访人,是指向本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局的信访工作,应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局机关统一受理、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职能科室及行政执法大队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科室及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应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处理好群众信访问题,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本局的信访工作由法制科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或者直接办理信访事项; (二)组织协调或者参与组织协调信访事项; (三)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四)调查、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向局班子提供信访信息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向局班子和局有关领导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六)向信访人宣传城管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七)履行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所有的信访事项由局法制科统一受理登记后,提出拟办意见。意见包括: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是否转办;确定承办科室单位、办理时限、责任领导等。拟办意见由信访分管领导签字后,交相关科室、单位办理。 第七条 办理信访事项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收到群众来信来访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二)对属于本局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该受理。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对群众信访事项,承办科室、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完毕后形成书面材料,分管领导对办理结果应认真审查并签署意见,再由法制科向信访人书面报结。 (四)对要信要访、县领导批办件、县领导接待日交办件报结实行“三见面”制度。除无理信访和特殊情况外,信访人应在办理结果材料上签字。 (五)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信访事项,有关科室、单位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立即处理,同时向局领导报告。尤其是对两会期间、重大节日和大型活动期间的信访事项,责任科室、单位要急事急办,出现群众集体上访苗头,要采取得力措施,予以化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法制科信访室,并要向上级单位和有关领导汇报。一旦发生群众集体越级上访,接到通知后,要及时派人前往处理。   第八条 承办群众信访事项的单位、科室要及时办理,一般案件要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反馈情况;对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承办科室、单位要报告延期理由,经局领导同意后可以延期,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   第九条 对上级单位及信访部门转办要结果的信访事项,应当按期办结报送,不能按期报结的,应当向转办机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   第十条 承办科室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一条 局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大队队员在接待来访时,要耐心倾听上访人的诉求,认真记录,做到“一听二问三记四回答”,语言要温和,讲究礼貌,平易待人,认真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主动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引导群众正确依法信访,逐级上访,不上交、不激化矛盾。   第十二条 局法制科发现有关科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科室、单位应当在15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科室、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追究责任,由局党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漏登、漏报重要信访情况或者丢失信访材料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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