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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玉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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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玉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6 实施主体 性质 授权组织 7 承办机构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窗口、玉州管理部、北流管理部、容县管理部、博白管理部、陆川管理部、兴业管理部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1.玉林市玉州区双拥路97号人防大厦一楼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窗口。 2.玉林市玉州区人民中路77号六楼玉州管理部。 3.玉林市北流市新松路0017号建设银行四楼北流管理部。 4.玉林市容县容州镇新北街260号建设银行大楼二楼容县管理部。 5.玉林市博白县博白镇大街009号工行四楼博白管理部。 6.玉林市陆川县汇丰街18号工行三楼陆川管理部。 7.玉林市兴业县石南镇思贤路163—1号兴业管理部 。 10 办理时间 市本级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陆川管理部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5—12329 市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科:0775-2850950;玉州管理部:0775-2805521;北流管理部:0775-6223778;容县管理部:0775-5329920;博白管理部:0775-8235513;陆川管理部:0775-7220568;兴业管理部:0775-3779651 监督电话 0775—2820761 12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13 实施对象 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16 行使内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现场办结。 19 实施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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