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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本章分为四节: 第一节 保险业法与保险监管 第二节 保险组织监管 第三节 保险经营监管 第四节 保险中介人监管 第一节 保险业法与保险监管 一、保险业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保险业法的概念 保险业法,是指国家对保险市场及市场主体组织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保险业法,实为保险行业法或保险行业管理法,是保险企业组织法、保险企业经营法和保险市场管理法的有机结合。 (二)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 保险业法主要调整国家与保险市场以及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 1.调整国家保险监管活动诸构成要素及其 相互关系。 2.国家对保险企业组织活动的监管关系。 3.国家对保险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关系。 4.国家对保险辅助人的监管关系。 (三)保险业法的性质 1.保险业法的本质属性是管理法 2.保险业法属于保险法范畴 3.保险业法可归于商法范畴 二、保险业法的立法宗旨、 体例及内容体系 (一)保险业法的立法宗旨 1.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 3.促进保险业经营管理的科学化 4.提高保险业的社会效益 (二)保险业法的立法体例 1.单行法规 2.统一保险法典 (三)保险业法的内容体系 1.保险监管法 2.保险组织法 3.保险经营法 4.保险辅助人法 三、我国保险业立法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2002年10月28日修改)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7月25日)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0年1月3日,2002年3月15日修改) 《人身险法定分保实施细则》(2000年3月6日)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8月1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7月5日)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6日)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6日)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等, 四、保险监管及其意义 (一)保险监管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的保险监管是指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关、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保险企业内部的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对保险市场及市场主体组织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或管理。 狭义的保险监管一般专指政府保险监管机关依法对保险市场及保险市场主体组织和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通常情况下,保险监管主要指狭义上的保险监管制度,即政府专门机关的保险监管。 * 政府保险监管的特征: 1.监管内容的全面性 2.监管对象的广泛性 3.监管时间的连续性 4.监管主体及其权限的法定性 5.监管结果的强制性 (二)保险监管的意义 1.保险业的特殊性 保险业的特点在于它的负债性、风险性、保障性和社会性。 2.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保险合同的特点在于它的长期性、射幸性、技术性、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性。 3.保险市场的特殊性 保险市场的特点在于它的开放性、竞争性。 五、保险监管体系 所谓保险监管体系是指保险监管主体、保险监管对象、保险监管活动等要素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系统。 (一)政府保险监管体系与非政府保险监管体系。 (二)政府保险监管体系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保险监管活动的要素主要包括:保险监管目标、保险监管体制、保险监管内容和保险监管方式等。 六、保险监管目标 (一)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二)保护投保方的利益 (三)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七、保险监管体制 (一)英国保险监管体制的发展 1896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保险公司法《人寿保险公司法》,其后,直到1958年英国才颁布了《保险公司法》。 在1997年之前,英国实行由议会立法、贸易工业部(简称“贸工部”)全面监管和保险同业公会自我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英国贸工部是国家设立的保险监管机关,贸工部国务大臣享有对保险业全面监管的权力,而具体的保险监管机构是贸工部下设的保险局。 保险局的监管以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为监管中心,对保险费率、保险条款等,一般不进行干预。 英国的保险监管的特点是强调监管与自律并重。英国的保险市场分为保险公司市场和劳合社市场。英国的保险监管机关侧重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而对劳合社则依据专门立法赋予其自律的权利。 1997年10月,英国成立了金融服务局,开始了金融体制改革。通过立法将原来由银行、证券及保险等各行业内部自行行使的监管权统一归于金融服务局。 (二)美国保险监管体制的变迁 美国对保险业实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双重监管体制。联邦政府和各州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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