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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移动脚手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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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移动脚手架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现将《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加强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以下简称“附着升降脚手架”)的管理,保证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高层、超高层建筑工程结构上使用的由不同形式的架体、附着支承结构、升降设备和升降方式组成的各类附着升降脚手架。 第三条 各类附着升降脚手架的设计、制作、安装、使用和拆卸都必须执行本规定,并应遵守相关现行国家和行业的规程、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 建设部对附着升降脚手架实行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附着升降脚手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计计算 第五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设计应执行本规定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 )、《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J1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的统一规定》(修订稿)以及其它有关标准。 第六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结构和附着支承结构应按“概率极限状态法”进行设计计算,承载力设计表达式为: γOS≤R 式中:γO—结构重要性系数,取0.9; S—荷载效应; R—结构抗力。 第七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结构中的升降动力设备、吊具、索具,按“容许应力设计法”进行设计计算,执行本规定和有关起重吊装的现行规范,计算表达式为: σ≤〔σ〕 式中:σ—设计应力 〔σ〕—容许应力 第八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各组成部分应按其结构形式、工作状态和受力情况,分别确定在使用、升降和坠落三种不同状况下的计算简图,并按最不利情况进行计算和验算。必要时应通过整体模型试验验证脚手架架体结构的设计承载能力。 第九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设计中荷载标准值应分使用、升降及坠落三种状况按以下规定分别确定: 1.恒载标准值GK 包括架体结构、围护设施、作业层设施以及固定于架体结构上的升降机构和其它设备、装置的自重,其值可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附录一确定。对于木脚手板及竹串片脚手板,取自重标准值为0.35KN/平方米。 2.施工活荷载标准值QK 包括施工人员、材料及施工机具等自重;可按施工设计确定的控制荷载采用,但其取值不得小于以下规定: 结构施工按二层同时作业计算,使用状况时按每层3KN/平方米,计算,升降及坠落状况时按每层0.5KN/平方米计算; 装修施工按三层同时作业计算,使用状况时按每层2KN/平方米计算,升降及坠落状况时按每层0.5KN/平方米计算。 3.风荷载标准值WK按下式计算: WK=Kμs·μzW。 K—风压折减系数,在取当地基本风压值时,取0.7; μs—脚手架风荷载体型系数,按表1选用 况可取0.25KN/平方米。 第十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各组成部分的设计应按表2的规定计入相应的荷载计算系数。 第十一条 采用“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时,按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计算荷载取荷载的设计值;按使用极限状态设计的计算荷载取荷载的标准值。 第十二条 索具、吊具按表2的规定进行设计计算时,其安全系数的取值参照相关的设计规范确定,但升降机构中使用的索具、吊具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0。 第十三条 对于升降动力设备,其容许荷载的取值参照相关的设计规范确定,当无规定时可取其额定荷载。 第十四条 螺栓连接强度的设计值应按表3取用; 第十五条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应不大于150。 受弯构件的容许挠度应不超过表4规定的允许值; 第十六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架体的脚手架构件部分的设计执行《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的统一规定》(修订稿)。 第十七条 附着支承结构的平面布置必须依据安全要求和工程情况审慎设计,避免出现超过其设计承载能力的工作状态。 第三章 构造与装置 第十八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尺寸应符合以下规定: 1.架体高度不应大于5倍楼层高; 2.架体宽度不应大于1.2m; 3.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8m;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5.4m; 4.整体式附着升降脚手架架体的悬挑长度不得大于1/2水平支承跨度和3m;单片式附着升降脚手架架体的悬挑长度不应大于1/4水平支承跨度; 5.升降和使用工况下,架体悬臂高度均不应大于6.0m和2/5架体高度。 6.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平方米。 第十九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应具有足够强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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