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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家全家安心家庭综合意外保险条款华泰财险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怡家“全家安心”家庭综合意外保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满3 周岁至65 周岁(含3 周岁及65 周岁,下同),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
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
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按照本条第二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
保险人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
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原有伤残)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 被保险人醉酒;
6.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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