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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份收买请求权适用说明.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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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份收买请求权适用说明

我國股份收買請求權適用說明 我國公司法制上之股份收買請求權,相較於其他國家或地區,有其獨有之特色。本所茲 就我國公司法、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下稱「金控法」)上關於股份收買請求權 之規定,包括其成立之要件及行使之方式,及相關重要函釋以及司法實務見解一併說明。 一、股份收買請求權之類型 目前台灣公司法制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得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之情形,可分為下 列五種: A 類型:公司法第 185 條公司為重大營業行為之情形。例如:鼎富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於2012 年 11 月間,將全部營業及資產讓與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因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公司法第 185 條所定之重大營業行 為,該公司之反對股東得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B 類型:公司法第317 條公司分割或合併之情形(含公司法第316-2 條簡易合併之 情形) 。例如: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014 年3 月的股東臨時 會中,決議分割該公司橡膠事業處(台灣區)讓與予該公司既存且百分之百 持股之子公司環球橡膠股份有限公司,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反對股東得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C 類型:企業併購法第 12 條公司進行併購(含合併、收購及分割)或股份轉換之情 形(含企業併購法第 19 條公司簡易合併之情形) 。例如:力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於2014 年8 月公告將依企業併購法第19 條簡易合併聚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聚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反對股東得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D 類型:企業併購法第 11 條公司因併購,而以章程限制股東股份之轉讓或設質之 情形。例如:上述三類型之例子中,若各公司以章程限制公司股東於一 定期間內不得將股票轉讓與他人,則該公司之反對股東得行使股份收買 請求權。 E 類型:金控法第24 、26 、32 及33 條 ,金控子公司營業讓與、股份轉換、簡易合 併或分割之情形。例如:某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吸收合併其持有90% 以上已發行股份之另一公司之情形,被合併公司之反對股東得行使股份 收買請求權。 - 1 - 二、股份收買請求權之成立要件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於一定之要件滿足時,始得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試依前 述類型,分別說明如下: (一)於上述A 類型之情形,股東應於股東會為重大營業行為之決議前,以書面通知 公司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股東會已為反對者 ,方能成立股份收買請 求權(公司法第 186 條參照) 。 (二)於上述B 類型及C 類型之公司併購之情形,股東必須於作成併購或股份轉換 決議之股東會之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 錄,並放棄表決權 ,方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企業 併購法第 12 條參照) 。惟應注意者有以下幾點: 1. 公司若進行企業併購法第 18 條第6 項所規定之合併(所謂「非對稱式合併」, 亦即存續公司為合併發行之新股,未超過存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 數之百分之二十,且交付消滅公司股東之現金或財產價值總額未超過存續 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者) ,此時存續公司股東無股份收買請求權。 2. 在公司法第316-2 條或企業併購法第 19 條所定之簡易合併的情形,此時並 無股東會決議而僅有董事會決議 ,股東無從於集會前或集會中表示異議, 因此從屬公司董事會為前項決議後,應即通知其股東,並指定三十日以上 期限,聲明其股東得於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請求從屬公司按當時公平價 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股東應依該期限提出異議方能成立股份收買請求 權。且此時控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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