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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机制研究
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特点
(一) 明确了补偿主体
(二) 细化了补偿标准
(三) 建立了灵活的补偿方式
(四) 强化了补偿救济手段
(五) 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制度
二、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制度之不足
(一) 规定的补偿范围略显狭窄
(二) 确定的补偿对象有待扩张
(三) 对于评估结果的认定亟待规范
(四) 构建的补偿资金来源结构不理想
(五) 建立的补偿纠纷解决机制有待完善
三、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制度之完善
(一) 扩大补偿范围以惠民让利
(二) 妥善解决违法建筑的补偿问题24
(三) 构建客观公正的评估机制
(四) 幵拓多元化的补偿资金筹集渠道
(五) 探索多渠道补偿纠纷解决途径
硕士学位论文
摘要
改革开放的前三十年,各地方政府为片面追求经济的快速增长,在土地资源利用方面把关不严,土地的粗放型开发和无序利用导致城市建设杂乱无章、城市规划滞后,单位土地经济效益低下。三十年的快速发展也使各地土地资源瓶颈凸显,大多数城市可供建设的用地库存基本不多,城市发展空间受到严重制约。完善规划,精心设计,拆旧建新,改变功能,提高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实施高强度开发是实现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的手段,也是城市发展的必由之路。大规模的城市拆迁改造为城市品质的提升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改善提供了土地资源,但也孳生了系列社会问题:因补偿标准偏低、补偿不公平、不到位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拆迁补偿一直是社会焦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对之进行了深入研究。旧有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应如何补偿虽然也做了相应规定,但由于制度设置上侧重强调行政强制权的实施,忽略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实践操作也不理想,拆迁冲突频起。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公众对之寄与厚望,希望通过《征收与补偿条例》解决因房屋征收补偿带来的社会矛盾。笔者认为,《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关键要看征收实践中能否真正做到补偿公平,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全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特点。该部分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制度做了系统的理论概述,指出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亮点是明确了补偿主体、细化了补偿标准、建立了灵活的补偿方式、强化了补偿救济手段、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制度。
第二部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之不足。该部分在介绍国内外学者关于征收偿制度的理论研究上结合现实社会状况,指出补偿制度的不足之处是规定的补偿范围略显狭窄、确定的补偿对象有待扩张、评估结果的认定亟待规范、构建的补偿资金来源结构不理想、建立的补偿纠纷解决机制有待完善。
第三部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之完善。该部分从补偿范围的扩大、评估机制的构建、补偿资金筹集渠道的创新、补偿纠纷解决途径的探索等角度入手,提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完善的路径是扩大补偿范围以惠民让利、妥善解决违法建筑的补偿问题、构建客观、公正的评估机制、开拓多元化的补偿资金筹集渠道、探索多渠道的补偿纠纷解决途径。
关键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制度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特点
征收是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利用公权强制剥夺自然人和法人财产和实物的行为。《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可见,房屋征收权的行使不是无条件的,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
的房屋不仅要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要支付合理的对价,对被征收房屋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损失应予以公平补偿。实际上,补偿问题一直是房屋征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近年来引人关注的诸多暴力拆迁事件,大多是因补偿不公所引起的。新征收条例立法的宗旨,就在于希望通过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来妥善解决因房屋征收补偿不公所引发带来的社会冲突。对比新旧拆迁条例,笔者认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明确了补偿主体
为了规范公权和保障私权,《征收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此即意味,实施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单一,只能是政府。旧拆迁条例下,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作为拆迁补偿主体的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竭尽所能地压缩补偿标准。拆迁手段强悍、行为野蛮,引起拆迁人极度不满,补拆迁人遭遇补偿不公时,一般采用民事诉讼方式维权,但从实践看,收效甚微。《征收条例》将征收、补偿的主体明确规定为政府,政府将直视拆迁所带来的系列问题,承担因拆迁带来的责任,被拆迁人在拆迁中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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