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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丝路数字视觉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PDFVIP

深圳丝路数字视觉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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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丝路数字视觉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丝路数字视觉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丝路数字视觉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17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丝路视觉科技深圳丝路数字视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证监会、 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丝路 数字视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应参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认 真监督管理、执行。 第五条 释义: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 票、保函等担保。 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公司累计担保金额。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 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1 深圳丝路数字视觉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 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 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章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下列担保,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形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 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2 深圳丝路数字视觉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三)已被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不存在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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