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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料)
卫生部等部门举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座谈会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推动用人单位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卫生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今日联合在京召开《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座谈会。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和地方有关各部门、各级工会组织、企业的代表参加了座谈会。
会上,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苏志副司长宣读了蒋作君副部长的书面发言。蒋作君说,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将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至5月1日国际劳动节定为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是“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宣传周期间,卫生部将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一系列大型宣传活动。
蒋作君说,职业病是一类与工业发展、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人为疾病,多数职业病一旦患上了是很难治愈的,特别是一些严重的慢性职业病,如尘肺病、职业性肿瘤等。新中国成立初期,因生产力水平低下,缺乏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和有效的防护措施,我国曾经出现过大量的职业病患者。在党和政府的重视下,经过艰苦的努力,我国不少地方和企业曾经取得过卓越的职业病防治成就,并总结出尘肺病防治的“八字方针”。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快速工业化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变,以及新兴产业的发展和新技术的引进,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个时期以来,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一些企业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不顾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与安全,致使我国职业病发病再次呈不断上升趋势。急性职业中毒等急性职业病时有发生,甚至酿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以尘肺病为代表的慢性职业病则呈现出聚集性发病的特点,导致一些地方劳动者因职业病返贫、致贫,特别是西部农村问题十分突出。有的地方甚至因群体职业病纠纷处理不当而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可见,职业病问题不但是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职业病防治工作做不好将直接影响到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职业病对患病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造成了悲剧,同时也给国家和地方经济造成重大损失。据国际劳工组织报告,全球职业伤害导致的经济损失占全球GDP的4%。我国是世界上职业病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其经济损失可能更大。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劳工保护要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挂钩越来越紧密。忽视劳动者健康保护必将影响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和参与国际贸易竞争。这方面我们已有不少教训。因此,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不仅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健康及其权益,同时也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帮助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需要。此外,从一个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着眼点还在于它所保护的是社会宝贵的劳动力资源。
蒋作君说,要开展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打建并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并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立法思想,尽可能避免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法律规定了建设项目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审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以及作业场所危害控制与管理等基本法律制度。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将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受到法律的制裁。此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也要求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对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将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实行问责制,追究行政不作为或失职渎职责任。
蒋作君指出,许多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职业病是随着经济起步而产生的,也必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逐渐控制和消除。防治职业病关键在于预防,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这项工作。首先,全社会应当加大力度宣传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知识。第二,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涉及劳动者权益和健康保护的法律法规很多,要加大法治综合宣传力度。切实让劳动者了解国家法律赋予他们的各项权利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第三,要用案例说话,进一步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有效性。同时,全社会还要积极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帮助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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