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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勘知识A
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处所及其遗留痕迹和其他物证所进行的勘验和调查(见犯罪现场)。目的是发现、收取犯罪痕迹和其他物证,了解和研究罪犯实施犯罪的情况和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和审判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一、保护犯罪现场的义务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或其他遗留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场所。所谓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中心场所,如杀人案件的杀人地点、盗窃案件的被盗处所,爆炸案件被爆炸的部位等。在这些场所里,产生、形成了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遗留的各种痕迹、物品及其它物证。这些物证能够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在现场犯了什么罪以及犯罪活动的过程,也可以根据物证状况揭示犯罪分子个人情况,为侦查提供重要的线索和依据。所以,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是犯罪现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所谓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其他物证的一切场所,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前准备、遗留、隐身的地方和犯罪后移尸、抛尸或逃跑、藏赃等后期处理的场所。这些场所不仅能够发现犯罪分子遗留的手印、脚印、破坏工具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痕迹,而且能够发现犯罪分子遗弃的犯罪工具、凶器,被破坏的门锁、锁扣以及掩埋的尸体、隐藏的赃物等物证,它们也是犯罪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为了实施其犯罪意图而在一定时间、地点侵害一定对象,从而引起特定物质环境发生一系列变化的客观存在。这些与犯罪事件形成一定因果联系的客观因素,就是犯罪现场的基本构成。这些客观因素包括:1.犯罪的时间、空间要素。犯罪活动是在枣定时间和空间实施的,离开了时间和空间,犯罪行为就无从表现出来,当然犯罪现场就不可能存在。所谓犯罪时间,是指犯罪行为从起始到终止的时间。有的案件犯罪活动是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分阶段进行的,犯罪时间应按不同的地点逐段分别计算。有的案件的犯罪行为与犯罪后果不是连续发生的,如从投毒到被中毒或从预置爆炸物品到爆炸发生,中间需要经过一段或短或长的时间,因而犯罪时间除了应当计算犯罪分子在现场活动的一段时间外,还应当计算犯罪分子可能因犯罪活动而引起被侵害对象及其物质环境发生变化的那一段时间。所谓犯罪空间,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时所涉及的地域范围。作为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犯罪空间,不仅包含发生犯罪事件地点本身的三维空间及形态范围,而且还包含发生犯罪事件所属的行政区域和单位以及发生犯罪事件地点的环境关系。如有些案件的犯罪活动是在不同时间、地点分阶段进行的,案件与几个空间的地理位置和行政区域相联系。犯罪时间与犯罪空间是犯罪行为的存在形式,也是犯罪事实的组成要素。犯罪现场的时间、空间要素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因为时间具有不停顿性和不可逆转性,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在一个空间内活动,不能同时占有两个空间。所以,确定犯罪行为存在的时间和空间,对于查明犯罪活动情况,排除嫌疑犯罪人,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收集犯罪证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要素。犯罪行为是指犯罪分子为了实现其犯罪意图而采取的行动。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的对社会有危害性、应受到刑罚惩罚的一般特征,还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如杀人行为、抢劫行为、走私行为、贪污行为,等等。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只有当某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并且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犯罪行为是犯罪现场的又一个基本要素。没有犯罪行为的存在,就没有犯罪现场。在侦查实践中,有些现场是否为犯罪行为所致,在现场勘查之前很难作出判断。如爆炸现场,是爆炸事故还是爆炸案件,在勘验之前往往无法作出结论。在侦查人员勘查的现场中有犯罪现场,也有非犯罪现场,这就需要判明是否有犯罪行为发生。3.被侵害对象及其客观物质环境的变化要素。多数犯罪是直接的行动破坏,犯罪意图一旦付诸实施,必须会引起现场上被侵害对象及其物质环境,包括人、事、物之间的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如被侵害对象的物质形态的改变,现场上各种物品存放位置和组合关系的变更,现场上痕迹、物品的增减,以及在事主、被害人、知情人头脑中留存的各种反映形象等等。这些变化,是对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客观反映,也是确定犯罪的重要依据。所以被侵害对象及其客观物质环境的变化也是构成犯罪现场的一个基本要素。当然从现场勘查这个角度讲,现场的各种变化是具有一定条件的,一般是指容易被人的感觉器官所感知,或借助于某种科学技术手段能够感知的,并有相对稳定性的变化。这也是有些刑事案件现场,或因为犯罪行为引起的变化轻微细小,或因其引起的变化瞬间即逝,或受人的认识能力所限,而难于进行勘查的原因。综上所述,构成犯罪现场的犯罪时间、空间要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要素和被侵害对象有及其客观物质环境变化这三大要素,使犯罪现场成了反映犯罪人和犯罪活动实情的信息载体。相对来讲,犯罪现场储存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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