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离于存在、物质与意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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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离于存在、物质与意识

文/峻青 一、三者概念的定义 因为以下要讨论是是纯理论性的东西,而且不同人对这三个词语的概念的理解都会存在出入,因此因此很有必要做出准确的说明。 确定概念的定义非常重要。但这往往会被人忽视,以至于会发生一群人争来争去结果大家争得并非是同一个焦点。 存在:马的哲学将“存在”视为“客观存在”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世界。马的定义合理与否不是本文探讨的话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所 指的“存在”是指广义的存在,即与“无”对应的“有”,包括物质和精神。 物质: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物。 意识:指物质在人脑中的反映。 规律性:指“存在”在运动过程中固有的必然的联系,体现出运动过程的必然性和稳定性。 偶然性:指“存在”在运动过程中固有的非必然的联系,体现出运动过程的随机性和不稳定性。 二、三者的关系 很明显,三者的关系是“存在”包含物质和精神。这是很容易看出来的。 但本文的重点并非是谁包含谁,谁反映谁的问题。 在展开论述之前,首先提出一个假设。 人和意识的是不可分离(至少活着的时候)这是毋庸置疑的。而人的肉体本身属于物质的一部分并且依托于其他物质存在着的。当我们判断两个事物的关系是一般都是第三人或者说局外人时才会显得“合理”,使人信服。 那么我们就有理由怀疑,人作为意识和物质合一体,我们所对物质和意识的关系的判断是否合理。因此,无论是本人还是其他人,对其关系的判断顶多也只能是一种猜测,无法真正把握“真实”。 在参考和吸取先驱的思想,本人对于物质和意识关系有两种猜测: (一) 二元论 二元论是主张世界有精神和物质两个独立本原的学说。 早在17世纪,由法国的笛卡尔提出。只是本人对其认识的方式有所不同。 意识 ↓↑ (行为)人(感官) ↓↑ 客观世界(事物) 从事意图中,我们可以看到,人对于客观世界的感知或者说客观世界在人脑中的反映必须是通过人体的感官(迄今发现的人的感知能力包括视、味、听、触、嗅,当然本文并不排除人除了五官外存在其他的感知途径,如传说中的第六感)作为一个中介,没有这个中介意识便无从产生。而意识分为感性意识和理性意识。感性意识指人通过感官直接感觉到的;理性意识需要人运用思维能力对感性意识再加工,也就是所谓的“认识”。 人对世界的认识首先是建立在其感官的感知能力上的。感知能力包括其感知的途径和某一感知途径所能达到的深度。 对于科技的运用只能使某一感官的感知深度得以拓展,但并不增加新的感知途径。如借用显微镜,来扩展视觉所能达到的深度等。可以这样说,当今世界的科学仪器的作用都只停留在这一层次上。 因此人的感知能力是有限的,感性意识的局限直接导致理性意识的局限,而且人的思维能力非一定是无限的,因为意识毕竟以物质为基础存在着。从而可以判断,人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是被局限的,人不可能完全真正认识客观世界。 这个理论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神秘主义和不可知论。似乎有违人喜欢刨根问底的本性。殊不知,人的本性可能才是人认识客观世界最大的障碍。 (二) “一元论”的回归 --物质 ( 规律性在表现形式中占主导) 存在 (规律和偶然之合) -- -- 意识 (偶然性在表现新式中占主导) -- 。。。 基于黑格尔的辩证法中否定之否定定律,从人类史上“一元论”的提出就预示着经过二元论后,新的“一元论”产生的必然性。也许人的认识就是在这样一个循环往复中不断加深。 在一元论中,本人将不在区分物质和意识,唯有“存在”即广义的存在。无论是意识还是物质都属于存在的部分,而且不排除除物质和意识意外的部分。 为了便于阐述理论,本人有必要对 “存在” 重新定义即“规律性和偶然性之合”。世界中的一切存在包括世界本身都是规律性和偶然性的合。这种“合”不是指简单的相加而是辩证法意义的合,即对立统一,可以互为转化。 “存在”的形式因为规律性和偶然性在对立统一关系中地位的变化而呈现变化。物质和意识则是“存在”不同形式的最大化范畴。 基于以上这样一个前提,物质可以被重新定义为 规律性在“合”中占表现地位的存在形式;意识可以被重新定义为 偶然性在“合”中占表现地位的存在形式。 人们对于日常生活的一些事情包括自身往往难以理解,如为何人的本性追求终极但无法企及终极?人往往会自发的需求任何事物的对立面?为何世界上有些东西有规律可循,而有些东西却杂乱无章无规律可循,如质数的变化和组成物质最小元素之一的电子的运动轨迹等。该一元论中可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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