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刑罚裁量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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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刑罚裁量制度

教学时间:3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累犯、自首、坦白、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和适用规则。 一、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 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 罪的特定犯罪人。 二、自首、坦白和立功 (一)自首的概念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 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的,以自首论。 对特殊情况自首的认定 1、亲友绑送到案,不是自动投案 2、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即使如实供述的,不成立自首。 3、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4、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5、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供述的内容包括交代共同犯罪同案犯。如果有意掩护其他同案犯或“顶罪”,不是如实供述 6、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不是自首。但是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又恢复如实供述,仍承认其自首。 对特殊情况自首的认定 7、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 (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8、单位自首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案例分析 A、甲某犯盗窃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案以后又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 B、甲某在诈骗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认罪。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在庭审期间才又恢复原来如实的供述 C、甲因自留地争议与乙结仇,遂指使儿子丙在乙的水缸中投毒,结果造成乙的全家中毒死亡。甲某见罪责难逃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说此次投毒是自己一人所为,与别人无关,一人承担了案件的全部罪责 D、甲某因为在公安汽车上盗窃被当场抓获。在审问中,甲某又主动交待曾经盗窃作案5起犯罪事实 三、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数罪并 罚具有以下特点: 1、一人犯有数罪 2、所犯数罪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 3、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 的并罚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二罪,但人民法院只判决甲罪10年有期徒刑,执行4年后发现乙罪,人民法院对乙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 这样便在10年以上18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决定执行16年,那么。已经执行的4年便计算在这16年之中,被告人应再执行12年有期徒刑。 适用刑法第70条应注意问题 1、在原判为数罪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一个漏罪时,是将漏判之罪的刑罚与原判数罪的刑罚并罚,还是与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并罚? 2、在发现数个漏罪时,对新发现的数个漏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各自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 结论: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某甲在审判时被认定犯两个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执行3年以后,发现他还有两个罪未经判决,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 被告人因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执行10年后又犯新罪,对新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应当将没有执行的6年与新罪的8年实行并罚,即在8年以上14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决定执行12年,则被告人还需服刑12年。加上已执行的刑期,被告人实际执行的刑期为22年。 甲某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分别被判15年有期徒刑和10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20年有期徒刑。在服刑到12年时,越狱脱逃被抓回,并且还发现甲某曾经有一起盗窃一辆汽车的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对其脱逃罪判处9年有期徒刑。 四、缓刑 (一)概念 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具体来说,是指对于被判处轻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 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因此,缓刑不是一种独 立的刑种,而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2、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折中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 1、外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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