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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质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可以通过行使质权使自己的债权优先受偿。质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和变卖。 所得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归出质人所有;所得价款少于所担保的债权数额,该价款清偿担保债权后,质权随之消灭,未受清偿的担保债权由债务人按普通债权清偿。当出质人为第三人时,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该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四: 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担保法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8、权利质押 1)概念: 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处分该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2)可质押的权利范围P215 3)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案例五: 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信用社借款3万元。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1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为质押,并对号码做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信用社要求兑现,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与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五、留置 1、概念: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与其他担保方式不同,留置担保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案例六: 依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合同中可能发生留置权的有哪几种?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加工承揽合同 D、行纪合同 《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合同法》第422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留置权的实现 是指在债权人在留置财产后一定期限内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处置留置物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 与抵押权和质权的实现不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届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得立即实现留置权,而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过了宽限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 《担保法》规定,宽限期不少于两个月,该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债权人未按规定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留置权的消灭 《担保法》规定了两种原因: 一是债权消灭。 二是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六、定金 1、概念: 是指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 2、分类: 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 3、定金的设定 1)书面形式 2)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的数额,《担保法》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这一标准,其超过部分无效。 案例七: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须于6月30日向乙预付定金20万元。6月30日甲未支付定金,经乙催告甲仍未支付。对此,乙的哪些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A、请求解除买卖合同 B、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C、请求强制甲支付定金20万元 D、请求强制甲支付定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 案例八: 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B、实际交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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