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险业稽查实务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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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险业稽查实务新

案例2: 发票协查揭出虚假手续费 Y市地税稽查局于2009年6月12日开始了对某财产保险公司国际业务部和中山支公司的检查,检查所属期为2006—2008年。 检查过程 问题初现 困难重重 发票协查 初露端倪 深究细查 选取重点 资金流向揭出违法事实 案件评析 个人所得税 建议先调阅企业的收发文,看相关管理制度,了解营销员佣金、员工薪酬管理办法、车辆补贴、通讯费补贴、股票期权、补充养老保险等管理办法 (一)营销员(非雇员)佣金支出代扣代缴税款的审查 审查“佣金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等科目,看对营销员(非雇员)从本企业取得的佣金、奖励、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是否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相关税收政策 国税发[2002]98号文:营销员(非雇员)的费用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后余额的25%以内(各地自定)。 国税函[2006]454号文: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某营销员2008年1月份取得佣金10000元,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550元。 1、应纳税所得额: (10000-550)*(1-40%)*(1-20%) 2、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应缴个税 (六)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6]9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印花税 (一)审查财产保险合同是否贴花。 注意除农牧业保险不用贴花外,个人支付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也暂免贴花。 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5元贴花。 本文观看结束!!! 祝各位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TEL谢 谢 欣 赏! * * 2.审查利息收入 (1)审查“利息收入”科目 保单贷款利息收入,主要核算保单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其他利息收入,主要指保单“复效”部分,投保人超过宽限期(一般是两个月)未缴费, 但保单仍有效,可以在两个月后续交保费,但要计算收入利息,这部分利息就是“复效”利息收入,但投保人要在两年内缴纳所欠保费,否则保单失效。 保费垫缴利息收入。“垫缴保费”科目,核算代保户垫交的保险费,收取一定的利息。 存款利息收入 1---3项征营业税,第4项不征税 (2)审查“保户质押贷款”科目 该科目下设 “保户借款”和”垫缴保费“明细 审查“保户借款”账户和借款合同。 审查“垫缴保费”帐户,该科目核算代保户垫交的保险费,收取一定的利息。 以保单作担保的质押贷款业务中,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按规定计入营业收入。 3.审查代勘手续费收入 审查“其他应收款”明细账、银行存款及现金账借方发生额的摘要,看有无收取的手续费收入记录,若有,看其借方发生额的对应科目是否是“代勘手续费收入”。 4.审查其他收入 (1)审查“其他应收款”、 “银行存款”、“现金”账户,看其中有无代理收入、房屋租赁收入等收入。若有,看其借方发生额的对应科目是否是“其他收入”。 营业税检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计税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已征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摊回分保费用不计缴营业税。 是否代扣代缴营销员营业税金及附加? 是否将非免税险种做免税处理? 预收若干期租金如何计征营业税?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预收租金应在收到租金款的当天计征营业税。 [案例一] 某商业人寿保险公司主要从事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短期的人身意外责任保险等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0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1.该公司一年期以上长期保险保费收入中混入不少属于短期保险的人身意外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经核实,属于短期保险的人身意外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共500万元。 2.该公司向其他保险公司收取的“查勘费”为120万元,未作应税收入 税务分析: 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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