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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rn[法学]违宪审查制度新
第三讲 违宪审查制度 第一部分:案情介绍与剖析 案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一)案情介绍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发生于1801年初,当时美国的党争非常激烈。以亚当斯为首的联邦党与以杰弗逊为首的共和党之间的政治角逐白热化。在1800年底举行的总统大选中,亚当斯未获连任,杰弗逊获胜,成为美国第三任总统。在总统权力交接之前,亚当斯利用手中的总统权力及其由联邦党所控制的国会,对司法机构作了重大调整,并且迅速委任联邦党人出任联邦法官。正好在1800年12月,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埃尔斯沃思辞职,亚当斯即提名当时任亚当斯政府国务卿的联邦党的重要领导人之一的马歇尔继任首席大法官。这一提名立即获得国会批准。但是马歇尔并未立即就任,而是根据亚当斯的要求,续任国务卿至换届为止。与此同时,亚当斯抓紧提名由联邦党人出任新调整的法官职位,这些新提名的法官在杰弗逊就任总统前两天获得由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批准。因而这些法官被人们称之为“午夜法官”。 在亚当斯任职总统的最后一天,即1801年3月3日,他正式签署了42名哥伦比亚和亚历山大地区的法官的委任书,并盖了国印。这些委任状都由国务卿马歇尔颁发给法官本人。作为国务卿的马歇尔于3月3日抓紧送发委任状,但是由于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仍有几位法官的委任状未能送出。其中一位就是马伯里。3月4日,杰弗逊就任总统任命麦迪逊为国务卿。杰弗逊对亚当斯御任前的这些做法十分恼火,决心采取措施纠正。第一个办法就是停发尚未发出的法官委任状。 马伯里等几位已得到法官任命,但未接到委任状的人对此当然不满,因此向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最高法院对国务卿麦迪逊下达法院强制令,强制他向马伯里等人发出委任状,故此案列名为马伯里诉麦迪逊。马伯里等人的这一请求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789年9月24日通过的《司法法》第13条。它规定,美国最高法院具有受理针对美国官员的排他管辖权,可以针对美国政府官员下达强制令。 杰弗逊从政治上厌恶“午夜法官”,从宪法理论上认为最高法院无权对他的政府下达这种强制令。因此他提示麦迪逊拒绝出庭,拒不说明不送达委任状给马伯里等人的理由。马歇尔接到这一诉讼后感到很难办,他也知道,即使最高法院同意马伯里的请求,下达强制令,强令麦迪逊向马伯里发出法官委任状,麦迪逊也未必执行,而且会导致一场宪法危机。事实上,如果马歇尔真的发出这种强制令,国会则可能弹劾他。马歇尔经过慎重的研究最终对马伯里诉麦迪逊作出判决,驳回马伯里的请求。 (二)法官判决 1.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查明的三个问题: (1)马伯里是否有权利获得他的任命状? (2)如果马伯里有权利并且他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他的国家的法律是否应当为他提供救济? (3)如果法律应当给他以救济,那么应当如何救济呢? 2.违宪的法律无效 “宪法要么是优先的至高无上的法律,不得以普通法律改变;要么与普通立法议案处于同等的地位,像其他法律一样,立法机关可以随意加以修改.’ “所有制定成文宪法的人们都是要想制定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因此,一切政府的理论必定是: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的法律无效” 3.阐明法律的意义是司法机关的职责 “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机关的职责.那些把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人们,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阐释和解释.假如两个法律相互冲突,法院必须决定哪一个适用.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那么,法院要么无视宪法,适用该法;要么无视该法,适用宪法.法院必须决定这些相互冲突的规则中哪一个管辖该案.这就是司法职责的本质.假如法院认为应适用宪法,认为宪法高于任何立法机关的普通立法,那么管辖该案的应是宪法而不是立法机关的普通法案.” (三)评析 1.马歇尔对美国宪法的贡献 (1)宪法至上的原则 (2)联邦主义的精神 (3)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的原则 2.著名的判决,“伟大的篡权‘ 案例二、申克诉合众国案 (一)案情介绍 申克诉合众国案发生于1919年。申克是美国社会党总书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申克与其友人共同向应征男子散发反对征兵的传单,不但抨击征兵为违宪虐政,而且还煽动应召男子维护他们的权利,抵制征召。这种言论被政府当局认为企图在军队中引起反抗情绪,阻挠兵员征募,显然直接而危险地妨害了国会募集军队的权力,因而对其提起控诉。联邦区法院判决申克违反1917年的侦察法(Espionage Act of 1917),构成犯罪。 侦察法是美国国会继1798年的危害治安法(The Sedition Act of 1798)以后制定的第二个管制言论的法律,经1918年的修正,规定了12项对言论的管制情况,其中第2项和第三项涉及到征召兵员和煽动反叛的言论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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