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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報告大綱 壹、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一、前言 二、法規說明 三、業者作業重點彙整 貳、揮發性有機物(VOCs)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方式 一、背景說明 二、收費制度說明 壹、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一、前言 空污法第二十條:行業別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空污法第二十一條:指定公告污染源應申報排放量。 空污法第二十二條:指定自動連續監測設施設置、定期檢測作業及監檢測結果申報。 空污法第二十三條:防制設備設置、保養及記錄規定。 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標準及相關適用規定 重要原物料使用及排放量計算等紀錄申報規定 污染防制設備之操作、紀錄、監測設施校正及比測規定 排放管道之空氣污染物監測、檢測作業規定 既存及新設製程應符合規定之期限 二、法規說明---法規架構 五、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該項污染物檢測級數或以認可之替代方式辦理。 六、固定污染源之檢測頻率依前條第一款之規定調整後,經主管 機關稽查檢測結果或任一次定期檢測結果,其排放濃度值或與 前次之定期檢測結果之檢測值差異,未達該款調整規定者, 應回復其原定之檢測頻率。 註:目前僅VOCs得調整頻率,無機酸則無調整頻率之必要。 定期檢測規定 定檢辦法 壹、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二、法規說明---相關適用法規(續) 留存五年供主管機關查驗 不須申報 依規定辦理(每日or 每月 or 更換週期 操作條件數值 防制設備操作之記錄 光電法規 每月 頻率 許可辦法:依許可內容規定執行記錄 法規 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或鹽酸等物料資料之記錄 項目 留存五年供主管機關查驗 不須申報 原物料種類、含量百分比、購入量、使用量、輸出量等資料 注意事項 申報 記錄內容 本辦法與配套法規之記錄規定 CEMS管理辦法(13條及16條)及定檢辦法(11條)亦有相關記錄規定 壹、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二、法規說明---綜合申報規定 排放量 排放量 檢測結果 檢測結果 內容 CEMS 管理辦法 光電法規 光電法規及 定檢辦法 法規 採行書面申報 資料保留五年 1月申報前年 排放量 每年 排放量 申報 CEMS 申報 VOCs 檢測 無機酸 檢測 項目 每月十五日前申報 前月紀錄 每月 申報 每月 相關規定依定檢辦法 辦理,並採行網路申報 檢測後30日內申報 每半年 相關規定依定檢辦法 辦理,並採行網路申報 檢測後30日內申報 每年 注意事項 申報時間 頻率 本辦法與配套法規之申報規定 壹、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二、法規說明---綜合申報規定(續) 整體作業流程說明 壹、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三、業者作業重點彙整 管道排放標準 新設、變更:本法發布日起適用 既存:96年1月1日 使用量紀錄 既存製程於96.1.1起開始紀錄含VOCs、HF、HCl之原物料使用量 排放量申報 既存: 97年1月底前依據使用量紀錄結果申報排放量。 新設、變更:96年1月底前依據監(檢)測、使用量紀錄結果申報排放量。 檢測結果申報 新設、變更:本法發布日起適用檢測頻率規定。 既存:96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 壹、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三、業者作業重點彙整(續) 檢測規定 新設、變更:本法發布日起適用檢測頻率規定。 既存:須於96年3月31日前完成VOCs、HF、HCl之管道檢測,若業者在96.1.1-3.31期間完成檢測者,視為當年(96年)之檢測作業。 監測規定 新設、變更:應符合CEMS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既存: 已設置CEMS設施者,須於96.1.5前提報措施說明書及確認報告書。 應設置為設置CEMS設施者,於95.7.5日前提報設置計畫書97.1.5日前 完成設置。 壹、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三、業者作業重點彙整(續) 新設、變更者:法規公告日起(95.01.05)符合規定。 既存者:規定如下圖 壹、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三、業者作業重點彙整(續) 收費緣由 臭氧濃度逐年升高,應加速改善揮發性有機物(VOCs)之污染排放。(詳見附件七) 運用經濟誘因制度,減少VOCs排放 固定源SOx、NOx空污費已開徵10年,排放量顯著 改善,宜擴大徵收VOCs空污費,以改善臭氧問題。 立院決議 依94年11月10日立法院審查空污費預算主決議,應於96年開徵VOCs空污費。 一、背景說明 貳、揮發性有機物(VOCs)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方式 歷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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