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员培训一教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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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对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并基本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二是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因此,有必要修改《办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制度,为新形势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一、流动人口的定义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地(县、市或者市辖区),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不列入流动人口之内:(1)因旅游、出差、上学、就医、访友、探亲等事由异地居住并预期将返回户籍地居住的人员;(2)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二、服务和管理原则、制度措施、指导思想 原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地和现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制度措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制度;综合治理制度;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制度 指导思想: 属地管理、市民服务 三、户籍地和现住地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四、方便流动人口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规定 五、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的规定 六、跨省对象的生育政策规定 一孩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 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 跨省生育管理四大问题 流动人口以哪里的生育政策为准? 社会抚养费以哪里的征收标准执行? 谁来管理流动人口的生育? 异地处理不合理、不合法可否重新处理以及 怎样处理? 案例分析 “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 20字是国家人口计生委提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是实现三年三步走工作目标的核心,是新时期推进全国一盘棋的总抓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1、了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重要性 2、熟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难点 3、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主要政策规定 4、能够为流动人口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服务 第七节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一、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 依法行政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中心环节,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与权限内,从事计划生育管理活动的行政行为。即: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管理的范围、手段和程序都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 (1)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不得超越和滥用职权; (2)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实施立法等抽象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悖和抵触; (3)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应依法作为,不仅要遵守实体法,同时也要遵守程序法。 主要形式有: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奖励、 行政处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二、行政违法的基本概念和“七个不准” 计划生育行政违法是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损害国家利益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计划生育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计划生育行政机关。 关于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坚持“七个不准”的规定 1、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2、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3、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4、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5、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6、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7、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三、行政越权 行政越权 是指计划生育行政主体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超过职责权限而进行的行政行为。 主要有: 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违反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 行政机关超过时限行使权利;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范围。 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基本原则、要求及主要目标   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实际困难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归侨、侨眷生育、内地居民涉港生育、内地居民涉外生育、出国留学人员生育,由国家人口计生委或国务院其它部门做出规定。   上述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全国通用。    国家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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