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血吸虫病防治的卫生监督教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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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一般要求 首部应当写明: 文书名称 文书编号 被处罚人单位全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正文应当写明: 已经查实的违法事实 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相关证据 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 给予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 写明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的意见等内容 尾部: 应当注明告知事项 如罚款缴往单位、地址 缴纳期限及逾期承担的后果 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 4、送达 (1)方式:直接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填写《送达回执》,注明收到日期 5、执行 (1)验收核实: 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对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有争议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 (1)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完毕制作《结案报告》 (2)执行方式:指案件处理终结的方式,如自觉履行、法院强制执行等 听证程序 适用范围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非经营活动:1000元以上 经营活动10000元以上 四、法律责任 ㈠ 法律责任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相关主体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因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而应当承担的法定不利后果和必须接受的法律制裁。 (二)在《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中,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6条法律责任均涉及行政责任,其中涉及刑事责任的有3条。 ⒈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是一种补救性行政手段,是上级国家机关要求违法的下级机关或当事人纠正不法状态、恢复合法状态的一种措施。通报批评是一种精神上的惩罚,具体方式是通过文件、会议、报刊等途径对违法行为的事实、影响及其处理予以公布。主要是对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 2、行政处分。所谓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失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惩罚性处理措施。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责任形式,一般不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 芜湖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对执法监督管理部门法律上的授权 二、明确了各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其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为:1、负责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的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2、对杀灭钉螺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九条);3、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条例第四十六条)。 ㈠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 1、是否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开展人群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2、是否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3、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是否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对接触疫水的人实施预防性服药; 4、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是否及时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疫情控制方案,明确有钉螺地带范围、预防性服药的人和家畜范围,以及采取杀灭钉螺和处理疫水的措施; 5、指导医疗机构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疫情; 6、卫生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 具体内容包括: 医疗机构血吸虫病疫情报告; 是否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是否服从政府调度救治血吸虫病病人。 (三)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血吸虫病防治事项或不履行职责的,要及时责令纠正、通报批评或直接予以处理,确保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落实。 (四)其它方面的监督 二、血吸虫病卫生监督与其他监督部门的配合 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或者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若该违法行为不仅涉及本部门职责,还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血吸虫病卫生执法监督的程序合法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血吸虫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血吸虫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但血吸虫病卫生执法监督必须遵守《卫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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