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__环境污染控制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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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污染控制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预防性控制制度 第三节 治理性控制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环境污染(公害) (一)环境污染内涵 环境污染(environment pollution),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 环境污染具有以下特征: 1、产生的伴随性 2、侵害对象的不特定性 3、危害的关联性、广泛性、隐蔽性 4、侵害权益的复合性 二、环境污染控制法律制度的内涵 指国家为防治环境污染,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行为实施控制,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特征: 1、环境污染防治法是针对某一或者多种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所进行的综合立法,其内容涉及到对该环境要素的全面保护。 2、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环境法的一个子系统,它是环境法基本制度的具体化,又是污染控制制度的综合。 2、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与生态保护法律制度之间应是互相协调与互相配合的关系,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对环境要素的保护作出规定,但它们各有侧重,两者不可偏废。 三、环境污染控制法律制度的类型 四、我国污染控制立法 1、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2000) 2、水污染防治法(1984、1996、2008) 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 4、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2004) 5、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 6、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第二节 预防性控制制度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三、防治污染转嫁、转移制度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内涵 P119 城市生态 综合功能 综合对策 主要依据: 199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1、考核对象和分级 对象:城市政府 综合环境 分级:国家级考核、省级考核 2、定量考核制度的施行 P121 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一)排污申报登记内涵 排污申报登记是要求具有排污活动行为的单位按一定规格形式就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工艺设备、原材料产品、污染物排放处理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方式、趋向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所在地环境主管部门呈报的过程。 依据: 1、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规定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2) (二)适用对象 《条例》第2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三)主要内容 《条例》第6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申报登记程序 污染物申报登记程序图 核定方法: 1、有监测条件的——现场检测 2、无监测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物料核定 三、防治污染转嫁、转移制度 例:电池产业转移 (一)污染转嫁、转移内涵 P123 理解: 1、内容:技术和设备 2、方向:发达国家、地区→非发达国家、地区 3、方法: (1)直接转移——贸易、直接运输; (2)间接转移——投资污染密集型产业。 (二)污染转嫁与转移的两难选择 好处:资本与技术的引进和利用 问题:污染转嫁、转移的存在危害 1、加剧环境不公平状态 2、危及被转移、转嫁国家、区域民众的身心健康 3、引发社会利益冲突 (三)污染转移转嫁的法律原因 1、环境标准、处罚差距(例) 2、国际法规则存在缺陷 3、经济增长模式的缺陷 4、外资吸收缺乏远见 污染转移转嫁是经济发展地区不平衡的结果。 (四)构成条件 1、转移的内容为法律所禁止的; 2、接受单位没有防治污染的技术、设备、资金因而不能防止其对环境的污染危害; 3、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 思考:转移行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才需要承担责任? 否。为有效防止污染转嫁,只要实施了污染转嫁行为或者实施了接受污染转移行为,都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论转移行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五)主要法律依据 1、国际:《巴塞尔公约》 2、国内:《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单行法 第三节 治理性控制制度 一、污染物排放税费制度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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