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医疗监督执法常见问题分析教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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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违法所得认定和处罚依据 违法所得的含义 违法所得认定注意事项 违法所得没收依据 超范围执业违法所得处罚依据 违法所得的含义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所指‘没收违法所得’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的函”(桂卫政〔200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非法所得”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 ※卫生部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计算问题的批复  ( 卫监发〔1996〕第48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浙卫发〔1996〕40号文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对上述条款所述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视具体情节,按以下方法计算罚款金额:   (一)对可以认定的违法所得,在处以违法所得最高倍数的罚款数额仍低于对没有违法所得罚款幅度的下限时,按照对“没有违法所得”处罚的罚款下限执行;   (二)对难以或无法认定的违法所得,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理,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根据情节确定具体的罚款金额。    违法所得认定注意事项 ※尚未发生的费用不应计算在违法所得中 ※不能以当事人的口供作为定性、定量依据 ※将取得帐本、票据、销售记录、出入库单据等证据复印签字盖章 ※要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 违法所得没收依据 《条例》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范围执业违法所得处罚依据 ※ 《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条例细则》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 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条款中没有“没收超范围执业违法所得”规定。 * 医疗监督执法常见问题分析 湛江市卫生监督所 问题一:医疗违法行为当事人(主体)认定 ●当事人的概念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表现形式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 范畴 ●医疗机构主体认定要点 当事人的概念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是指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而未构成犯罪,依照卫生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有责任能力的卫生行政相对人。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表现形式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由此可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当事人,就是卫生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 范畴 ●公民概念 ※ 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也适用外国国籍自然人或无国籍自然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证医疗机构的当事人属于公民的范畴,按公民对待处理。 ▼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法人的概念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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