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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了解企业破产的概念、破产的主体及破产过程的 相关机关 理解企业破产中的重整与和解程序 掌握企业破产的界限;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的核 定;破产清算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 破产是商品经济 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 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 当代的破产程序不仅 包括以变价分配为目 标的清算制度,而且 包括以企业再建为目 标的重整及和解制度。 商业银行破产的特别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71条作出了关于商业银行破产的特 别规定: 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破产宣告后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关于清偿顺序规定为,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 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后,应当优先支付个 人储蓄存款。 二、破产人 (一)破产人的概念 破产人,就是受破产宣告、处于破产程序中的债 务人,也就是民事权利受到破产程序拘束的人。 债务人转变为破产人的要件(见图6-1)。 (二)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指债务人应具备破产宣告的资 格。我国《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 一方面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具备破产能力; 另一方面出于国家宏观政策的考虑,第 134 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 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依据本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三)破产原因 所谓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 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 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 生的原因。 《企业破产法》规定:我国破产原因的 实质标准是支付不能和资不抵债。 三、破产债权人 (一)破产债权人的意义 享有破产债权并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请求权 人,为破产债权人。 破产案件往往存在多数债权人,各个债权人都是 以破产财产为义务主体请求参加破产分配的债权人。 破产程序把全体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其 目的在于一揽子清理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之间的债权 债务关系。 在破产法中主要有三个组织或机构代表债权人团 体的利益行使权利,即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 管理人。 (二)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代表全体债权人共同意志,并恰当 满足各债权人独立利益要求的组织形式。 1.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 决权。《企业破产法》规定: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均为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成员,但却未必均有表决权。 2.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虽然是债权人自治的基本形式,但债 权人自治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这就必然涉 及到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问题。 (二)债权人会议 3. 债权人会议的议决程序 (1)决议方式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 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 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和解协议 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2)决议的效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3)对决议的异议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损害部分债权人利益 的或者不能表决通过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 后提请法院裁定。 (二)债权人会议 (4)对债权人会议决议表决的补充 在债权人会议对相关事项无法做出表决时,应该 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见图6-2)。 (三)债权人委员会 1. 债权人委员会的地位 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关,债权人 委员会的组成(见图6-3)。 (三)债权人委员会 2. 债权人委员会的权限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四)管理人 1. 管理人的选任和资格 我国对管理人 的选任,采取由人 民法院指定的立法 体例。管理人由相 关的组织、机构或 者个人担任。不得 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见图6-4)。 (四)管理人 2. 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项: (1)接收债务人移交的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一 切帐簿文件; (2)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和处分; (3)行使营业管理权; (4)诉讼权; (5)请求召集债权人会议; (6)行使撤销权及对抵销权和取回权的承认。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 案件的意思表示。 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 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 的开始,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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