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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章[一]

民 法 学 文 法 学 院 本章重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本章难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本章疑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 民事责任能力比较 启发式思考问题: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态样? 知识拓展:民事主体的生态化研究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以自己独立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一)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过意思表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资格),包括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或民事义务的能力. (二)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又称不法行为能力,民事是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包括侵权责任能力和债务不履行责任能力,通常讲是指侵权责任能力.责任能力主要指承担财产责任的资格.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完全行为能力人有责任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责任能力. 关于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学者多有争议.我国法律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对限制行为能力的责任能力如何规定.教材作者认为,德国民法典将年龄和有无判断能力结合起来,值得参考. 关于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关系,有三种说法. (1)认为民事行为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合法行为能力和违法行为能力;狭义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合法行为能力; (2)认为民事行为能力包括违法行为能力; (3)认为违法行为能力是责任能力,不属于行为能力范畴。 我们选用的教材观点采第三学说。如,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因其不具有责任能力,故应有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应当宣告失踪; 3、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宣告死亡,有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 4、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宣告死亡。 下面通过图示进行比较: 关于委托监护的案例 [例]甲有一子乙12岁,甲要出国学习1年,遂委托其妹丙照看乙1年,甲、丙二人约定:由甲每月支付丙监护费2000元;若出现乙的侵权,甲、丙依2:8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6个月后,乙将小朋友丁打伤,花去医疗费1万元。问丁的父母应如何主张该费用请求权? A.向甲主张2000元,向丙主张8000元 B.向甲、丙任何一方主张1万元 C.向甲主张1万元,而后甲向丙主张8000元 D.向丙主张1万元,而后丙向甲主张8000元 注意: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4、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5、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责任。(连带责任) 6、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 【知识应用】 1.甲乙为高中同学,甲比乙大一岁,二人双双考上大学。甲为庆贺便将爷爷一年前送给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赠与给乙,约定过几天交给乙。三天后,在甲18岁生日宴会上,乙将此事告知甲父。甲父比较恼火,但未说什么。宴会后,甲把电脑交给了乙。一周后,甲父告知乙,电脑你玩几天就行了,明天甲要去学校报到,请送回来。则:(? ???) A.赠与合同因乙欠缺行为能力而效力待定 B.赠与合同实为借用 C.因甲父拒绝追认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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