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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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样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年 月 日第 次成员大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等 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三十九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一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二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四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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