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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止,法律边缘?空白地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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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止,法律边缘?空白地带?

劳动关系中止,法律边缘?空白地带? 最近接触一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一名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多年,后被单位放假(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办理书面的解除手续,现该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08年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北京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为:该工人与该单位的劳动关系08年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支付工资的诉求不予支持,由于双方未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也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关系,具有人身依附的性质,但是,劳动合同作为劳资双方的约定,又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时处于停止状态,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效力。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劳动关系的中止状态是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一些特殊原因致使劳动关系实质处于停滞状态,比如“停薪留职”等,这种情况在改革开放初期比较普遍,现在越来越少了。各地的劳动法规也有规定,比如《上海劳动条例》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适用该条规定的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必须是满足法定事由或双方约定。 新的《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止制度,我认为是有深刻的社会原因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视对劳动者的保护,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必须给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生活保障,即使劳动关系中止,权利义务还是存在的,给劳动者生活费这难道不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中也曾规定了劳动关系的中止状态,但在最终的审议公布时取消了这项规定,我想这也是立法者与时具进的表现。《劳动合同法》只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做出规定,未涉及到劳动合同的中止问题。条例增加劳动合同在一定情形下可以中止的相关内容,实际上是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内容之外另外创设了一个全新的“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已经超越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了,也不符合劳动立法的价值取向。 至于本案中的仲裁员以劳动关系中止为由驳回了劳动者的诉求,实在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如果劳动关系存在,单位就应该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生活保障,如果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单位辩称),单位就应该为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以中止为由驳回两项诉求,真让人搞不懂劳动关系到底处于什么状态?仲裁的目的就是要定纷止争,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怎么能找个理由一推了之呢?仲裁员水平之高,本人只能望其项背。 记得早年间学习婚姻法时教授戏言,对于未婚同居的状态,处于既不合法也不非法的状态,对于本案中劳动关系的状态,不知是处于既不合法也不非法的状态?还是法律边缘?抑或空白地带? 会不会有一天,某位法官大人裁决某婚姻关系也处于中止状态,那真是让天下人贻笑大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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