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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国际商法对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现实意义
——以知识产权法为例
引言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国界或区域的商事组织之间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知识产权法则规范了技术贸易,对非物质形态的人类智力成果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深化,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而知识产权成为当今人力、资金、自然资源以外最重要的战略资源,是各国的经济竞争的核心。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广泛开展,促使各国在解决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上,增进国际范围内的深入合作,对知识产权加以严格的保护,以维护彼此的共同利益。国际产权保护体系的产生反过来又对当今国际经济与贸易起到促进作用。
文章通过阐述国际产权法的内涵、起源及作用,分析了学习国际商法的必要性,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其对发展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际产权法的起源和概念
1.1国际产权法的起源
国际知识产权法是在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国际贸易与科学技术和文化交流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自第一部知识产权成文立法于1623年的英国诞生后,科学技术与文化等智力成果便成为各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私权,且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征,即知识产权法的效力只限于在一国主权范围内。
随着科学技术等智力成果对于经济发展重要作用的凸现和国际贸易的迅速增长,以有形商品为载体的科技成果日益突破国界,并在世界范围内流动。特别是二战以后突飞猛进的科学技术革命使国际经济贸易的比较优势转向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国际贸易中数万种商品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商标或原产地标记、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保护。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使其客观上成为分割市场、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这种地域性与智力成果的流动性之间的矛盾,在客观上必然引起两种后果:一是本国的知识产权在国外得不到适当的保护,导致其国外市场的丧失;二是国外的知识产权在本国得不到适当的保护,导致其对本国市场的冲击。二者都直接损害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利益,挫伤其创造的积极性,不利于整个人类的科技发展与文化进步。国际知识产权法就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而形成的一种国际法律制度。
1.2国际产权法的概念及内涵
关于国际知识产权法,目前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法,是指以国际条约为主要渊源,国际组织为合作形式,用以协调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各国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合作的法律制度。国际知识产权法,从其产生的基础来看,主要是缘于国际贸易的高度发展,经济交往的普遍存在,作为国际知识产权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的国际条约,是在相关国际组织的推动下缔结的,由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固有的浓重主权色彩,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作为一个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法律部门,因为这种高科技因素而获得了无穷的生命力和创新力,从产生到现在,国际知识产权法始终处于一种不断扩大、不断更新的过程之中,所涉及到的领域和新兴问题。目前知识产权法就已经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2.1无形性。无形性是知识产权最主要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的客体为知识产品,是一种智力成果,人们对他们的存在只能通过对某种知识经验的感受和认识去感知,而非表现为一种实在和具体的控制。另外,它可以与所有者相脱离,成为一种无形的信息同时为若干主体所适用,如某人对某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并不影响他人对该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
2.2专有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具有排他性或专断性。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不仅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独占权,还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排除他人对其权力的侵害。
2.3时间性。按照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上述专有性的保护都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当法定保护期限届满后,法律不再对权利人的专有权予以保护,权利人不再享有专有知识产权的权利,这些专有、独享知识产权的权利自行终止,知识产权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
2.4地域性。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其表现为,在一国境内根据该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法律管辖的领域内有效,受该国法律的保护,而在其他国家则不具有域外效力,除了签订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并受到其约束外,任何国家都没有保护外国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三章 对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现实意义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技术、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广泛交流和传播,电子技术、信息产业的发达,极大地缩短了物理空间距离,全球化的趋势使得一种国际化的产物,必将产生世界范围的影响。法律的连续性和独立性,可继承性和可移植性,确保了法律这一上层建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脱离意识形态的束缚,从而在不同的社会背景、历史传统中实现一致和趋同化。而国际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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