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A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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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天津市A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 三级实施指南(试行) 无机物化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无机物化工行业工艺部分 序号 法规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 具体要求 1.企业设址、功能分区、建筑设施 1.01化工企业的厂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按工厂生产类型和安全卫生要求,与城镇、村庄和工厂、居住区保持足够距离。 HG20571-1995 2.1.6 1、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集中管理。 2、对于化工企业的周边距离,应严格执行,凡不符合安全防护间距的,应实施搬迁或停业。 3、对原有外环线以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限期实施搬迁。 1.02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GBZ1-2002 4.1.4 1、禁止生产、使用氯气的企业建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2、磷化氢生产及磷化氢储存气柜等,禁止在上列地区建设。 1.03 凡距离下列地区1000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1000米)。 1、居民区; 2、供水水源及水源保护区; 3、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 4、自然保护区; 5、畜牧区; 6、风景名胜旅游区; 7、军事设施。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1、新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厂距上述地区应大于1000米。 2、原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控制在500米以外(氰化锌生产企业)。 1.04 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化工厂厂区一般分为: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仓储区和厂前区。辅助生产和公用工程设施按具体条件可布置在生产区内,也可单独一区布置。 HG/T20649-1998 4.1.5 厂区内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规整;设施的布置紧凑、合理。 1.0各种带压气体及低温液体储罐周围应设安全标志,必要时设单独围栏或围墙。储罐本体应有色标。 GB16912-1997 4.4.2 厂区内氢气、氧气、氮气等体储罐周围应设安全标志。 1.0厂内制氢间和氢储罐应设高度不小于2m的非燃烧体围墙与四周隔断,并设安全警戒标志。 GB16912-1997 4.4.3 氢储罐应设高度不小于2m的非燃烧体围墙与四周隔断。 1.甲、乙类液体储罐: 与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100m; 与国家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 45m; 与厂外企业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5m; 与厂外公路(路边)不应小于20m; 与变配电站(围墙)不应小于 50m; 与架空电力线路不应小于1.5倍塔杆高度; 与Ⅰ、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不应小40m。 GB50160-2008 4.1.9 甲、乙类液体储罐如:二硫化碳、甲醇、二甲苯、二甲胺、乙醇、甲醛等应符合防火间距标准如与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100m; 与国家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 45m; 与厂外企业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5m; 与厂外公路(路边)不应小于20m; 与变配电站(围墙)不应小于 50m; 与架空电力线路不应小于1.5倍塔杆高度; 与Ⅰ、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不应小40m。 1.甲类厂房: 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2m; 与乙类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2m; 与民用建筑不应少于25m; 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2-16m; 与重要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 与厂外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0m; 与厂内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 20m; 与厂内主道路不应小于 10m; 与室外变压器不应小于 25m。 GB50016-2006 3.4.1 3.4.2 3.4.3 1、甲类厂房如代森铵、采用甲、乙类溶剂农药分装等厂房应符合以下标准: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2m; 与乙类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2m; 与民用建筑不应少于25m; 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2-16m; 与重要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 与厂外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0m; 与厂内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 20m; 与厂内主道路不应小于 10m; 与室外变压器不应小于 25m。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1.乙类厂房: 与乙类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与民用建筑不应少于25m; 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2-16m; 与重要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与室外变压器不应小于25m。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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