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及报告编写要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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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及报告编写要求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及报告编写要求 ;主要内容 ;一、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审批工作 的重要性及依据;2、国土资源在保障发展中具有基础性作用,是经济社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本源。国土资源要做到既保障发展、又保护资源,就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总体思路,正确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用地提供有效保障。; 3、国土资源部领导高度重视:2007年10月10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在全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会暨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现场会上要求,完善制度,实现矿产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关于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强调要尽快出台《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明确审批原则、标准和程序,规范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要抓紧研究制定压覆矿产资源估算技术标准。;4、压矿评估审批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职责所在。其目的是处理好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之间的关系,既保障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不受影响,又保护好矿产资源。 ;5、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矿产资源十分丰富,且分布广泛。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可能性大。明年起国家4万亿拉动内需,我省3600多亿,将迎来又一个基础设施建设的高峰期。 ; 截止2007年底,江西已发现各种有用矿产182种(以亚矿种计,以下同),矿产地5000余处,其中查明有资源储量的122种,已列入2007年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产117种(其中铀、钍、地热、矿泉水、地下水5种矿产未列入),产地2017处,其中开发利用1259处、未开发利用758处。;6、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实行统一的登记统计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经过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不受理采矿者对该矿产资源储量的开采登记申请。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国家要掌握压覆的矿产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信息,便于储量的管理。;(二)压矿评估审批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3、《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未经依法批准,建设项目不得压覆重要矿床。”;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文件规定:  ① 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 ; ④ 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⑤ 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采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5、国土资源部令2004年第23号《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第七条第五款: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由批准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同时办理压矿登记。;6、国土资源部令2008年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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