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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实施方案
XX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
实 施 方 案
为切实加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解决农药废弃包装物随意丢弃造成水体、土壤和农村周边环境的污染问题,促进绿色生态农业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根据《农药管理条例》、《XX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16〕75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五水共治”和农业水环境治理总体部署和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对因农业生产产生的、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农药包装物(包括用塑料、纸板、玻璃等材料制作的与农药直接接触的瓶、桶、罐、袋等器具)进行定点回收、分类,并统一进行规范化处置。按照“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的原则和市场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负主体责任的要求,建立以相关部门协调监督、农资经营单位回收、回收实施单位集中存放运输、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化无害化处置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机制,使农药废弃包装物收集归位、集中统一处理。到2017年,实现各类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90%以上,农药废弃包装物无害化处理率100%的目标。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缴的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农药、禁限用农药及其包装物的处置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职责分工
(一)监督管理主体: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处置监督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有: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归集和运输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服务;区环保局负责农药废弃包装物集中存放的环境监管,集中处置单位资质确认与处置合同的监督,存放条件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区财政局负责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与处置工作扶持资金落实,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相关街镇负责辖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的宣传、督促工作,确保辖区内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达90%以上。
(二)回收实施主体:按照“集中、方便、高效”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确定1家农资企业为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收实施单位。回收实施单位与回收点签订回收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设计制作回收存放的设施设备、工具、帐册;对回收人员开展回收业务及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指导各回收点建立农药进销台帐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帐,对农药废弃包装物产生的费用进行先行垫付;设立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指定仓库,将各回收点农药废弃包装物分类归集后运输至指定仓库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由具备资质的运输车辆运送至处置单位进行集中处置;每月25日前制作回收进度报表报送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负责危险废物台帐记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编制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系单制度等。
(三)回收点:我区范围内经营农药的农资经营单位为回收点,根据“谁销售、谁回收”原则,按照本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回收,认真做好农药进、销台帐和包装物回收的台帐,对产品信息、产品来源、销售信息(包括购买者姓名或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情况进行记录。回收时,按农药瓶原装原盖,农药袋按相同类型规格50只一捆等要求,做好销售的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收工作,相关台帐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三、资金扶持政策
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资金主要用于回收前期启动所需的进销回收台帐、回收交接单、回收宣传资料、宣传牌制作等相关费用、特种用具购置费、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收价款、回收工时费、保管费、运输费用、无害化处置费等。
(一)统一回收标准。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实行全区统一补助标准,具体为:农药废弃包装瓶300毫升(含)以下0.2元/只,300毫升以上0.4元/只;农药废弃包装袋:0.2元/只。
(二)回收设备购置费。回收实施单位按需统一制作、购置必要的回收设备,无偿配备到各回收点。按标准要求改造设立的贮存设施所需费用由区财政按实给予支付。
(三)回收工时费、保管费和运输费。回收实施单位与回收点的回收工时费、保管费和运输费按照有偿回收、存放的原则,按回收价总额的60%计提(具体由回收实施单位与回收点自行协定),由回收实施单位在交接时支付给各回收点。
(四)无害化处置费。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包含农药废弃包装物压缩费和危险废物运输费用)。
(五)资金拨付。根据XX市农业局上一年确定的任务吨数,以每吨5.5万元的标准,每年年初预拨该年度预计资金,回收处置的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的产生费用由回收实施单位先行垫付结算,根据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情况,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资料进行汇总,由领导小组核实(联合验收)后,联合下发资金拨付文件。资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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