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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预算、采购.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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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预算、采购

预算法律制度 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预算法》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11章79条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是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它的颁布施行,对于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财政预算制度,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规制度 国务院于年颁布了《预算法实施条例》,共分为8章79条。 国务院还于1996年发布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财政部也发布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颁的《政府采购法》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我国国家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为了实现政治经济任务,有计划地集中和分配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是国家经济政策的反映。我国的预算收入采用税收等形式,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内部积累;我国的预算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防、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社会福利等各项事业。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国家预算的作用是国家预算职能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级次结构是根据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而确定的。我国的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分为五级预算,具体包括:中央预算;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各级预算应当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我国的国家预算,根据政府层次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   (1)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所谓“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谓“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地方预算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人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所谓“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谓“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我国的国家预算,根据预算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各级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 (1)总预算   总预算是指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按照国家行政区域划分和政权结构可相应划分为各级次的总预算,如我国的中央总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市总预算、县总预算等。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所属下级政府的总预算汇编而成,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下级政府只有本级预算的,下级政府总预算即指下级政府的本级预算;没有下级政府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2)部门单位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其预算收支项目比较详细和具体,它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 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 (1)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管理职权 ①审批权。各级人大审查本级总预算的草案和执行情况的报告,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批本级决算;审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②监督权。各级人大通过对预算草案和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各级总预算的执行。    ③撤销权。全国人大有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决算方面不适当的决议,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和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本级政府关于决算方面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乡人代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关系预算方面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2)各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权 1.编制权。国务院有权编制中央预、决算草案,有权编制调整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权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有权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2.报告权。国务院有权向全国人大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报告,有权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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