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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概论第八章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和农业
福州大学经贸系 第八章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和农业协议 第一节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第二节 农业协议 第一节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一、产生背景 二、主要内容 一、产生背景 1.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在世界货物贸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长期以来,美国等发达国家对竞争力逐渐衰退的本国纺织品与服装产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由于他们的压力和推动,从1961年开始,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范围内,先后形成了《短期棉纺织品协议》和《长期棉纺织品贸易协议》,1974年又扩大到《多种纤维协议》,并成立了专门的纺织品临督机构。该机构负责监督《多种纤维协议》的执行,处理参加方之间的争端。《多种纤维协议》一直实行到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为止。 产生背景 2.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发达国家的纺织品与服装的贸易,就是在《多种纤维协议》规则的框架内进行的。《多种纤维协议》规定,如果进口的某一纺织或服装产品,对进口方相关产品的市场产生扰乱或扰乱威胁,进口方可以采取选择性进口数量限制,即针对特定国家实行进口配额限制。这是对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非歧视原则和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严重背离。 产生背景 3.随着发展中国家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地位与作用不断加强,他们对发达国家纺织品与服装进口的歧视性体制表示强烈不满。1981年11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哥伦比亚召开协调会,发表了《波哥大宣言》,强调在未来的谈判中加强团结与合作,并首次提议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纳入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中。在他们的努力下,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问题日益关注,于1984年发表了《世界经济中的纺织品与服装》研究报告,同时专门成立了一个纺织品与服装工作组,研究和审议放宽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限制,乃至使它们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的可能性。 产生背景 4. “乌拉圭回合”把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列为15个谈判议题之一,并确定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的谈判目标。经过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不懈努力和坚决斗争,发达国家被迫作出较大妥协,谈判各方终于在1993年12月达成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该协议用来取代《多种纤维协议》,为最终取消配额限制制定了过渡性安排。《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中惟一规定了自行废止内容的协议。 二、主要内容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有9个条款,1个附件。主要包括适用产品的范围,分阶段取消配额限制,过渡性的保障措施,非法转口的处理,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等。 (一)适用产品范围 在《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附件中,列明了逐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范围,包括毛条和纱、机织物、纺织制品、服装等四个组,涉及《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第50~63章的全部产品和第30~49章、第64~96章的部分产品,依照海关6位数编码共约800个税号,囊括了成员方根据《多种纤维协议》已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全部产品,也包括少量的非《多种纤维协议》数量限制产品。 (二)分阶段取消配额限制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要求,成员方不得设立新的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限制,并逐步取消已有的限制。这一规定通常称为“经济条款”。具体做法是,按比例逐步取消附件中所列产品的配额限制,对尚未取消限制的产品逐步扩大进口配额。 对于不符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的、《多种纤维协议》以外的限制,由成员方自行决定,可以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1年内取消,或者在10年过渡期内逐步取消。 1.配额限制被逐步取消的产品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2条规定,对于其附件中所列产品,应在10年内分四个阶段取消进口数量限制。 第一阶段,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成员方在1995年1月1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比例,不低于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量的16%。 第二阶段,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成员方在1998年1月1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比例,不低于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量的17%。 1.配额限制被逐步取消的产品 第三阶段,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成员方在2002年1月1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比例,不低于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量的18%。 第四阶段,2005年1月1日,成员方取消所有剩余产品(占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量的49%)的配额限制,届时《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自行终止。 在符合规定比例的前提下,每个成员可自主决定各个步骤中取消配额限制的具体产品类别,但必须包括以下四组产品:毛条和纱、机织物、纺织制品、服装。成员方在各个步骤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清单,应提前一年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2.逐步增加配额数量 对尚未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要逐步放宽限制,增加配额数量。具体做法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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