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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服务协议书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委托方): 深圳市福利中心
乙方(受托方): 深圳市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
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社会工作专业化服务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服务目的
1.预防和解决福利院老人的心理及其他问题,提高福利院老人的精神健康和生活质量,使老人在福利院度过快乐的晚年。
2.解决福利院儿童的问题,改善其生存环境和条件,使他们能够健康地成长和发展。
第三条 目标群体
深圳市福利院的老人及儿童以及家庭寄养、领养观察期及模拟家庭的儿童。
第四条 服务内容
1.为家庭寄养的儿童做事前的评估及后续的评估和咨询辅导。
2.对模拟家庭(包括新和家庭)的儿童进行跟踪评估。
3.对领养观察的儿童进行辅导和评估。
4.对院内儿童进行个案辅导和成长发展小组训练。
5.对出入院老人进行精神状况评估。
6.为福利院老人进行心理咨询及辅导。
7.增进福利院老人之间以及与其家人的沟通互动。
8.协助康复医院的医生对康复治疗的成年人和儿童进行心理咨询和辅导。
9.丰富福利院老人及儿童的文娱活动。
第五条 服务标准
标准 指标 协议的水平 1 过往家庭寄养儿童的家访和建档数 74个 2 新寄养儿童的评估和家访 每季度1次 3 对有问题的寄养儿童进行个案辅导(结案个数) 10个 4 对模拟家庭的儿童进行家访和评估 20个 5 对领养观察的儿童进行个案辅导和评估 10个 6 对院内儿童进行个案辅导(结案个数) 30个 7 对院内残障儿童进行小组和个案辅导 待定 8 对院内儿童进行小组成长训练 3个小组,30次 9 儿童的文娱活动 各3次
第六条 服务监管和评估
1.甲方为“准”社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乙方负责“准”社工的服务督导。
3.甲乙双方协商安排“准”社工的工作任务,并共同对其服务进行季度及年度考核评估。
4.服务试用期为3个月。如果甲方发现某位“准”社工违背了社会工作的行为准则,或者对其服务不满意,可要求乙方调换。
5.乙方根据工作安排的需要,或基于对某位“准”社工工作合适性的评价,在征得甲方的同意后,可对其进行调换。
6.甲方不应要求“准”社工承担与其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
7.“准”社工如需请假,需同时得到甲、乙双方的批准。
第七条 提供服务的人数和时间
1.提供服务的“准”社工人数为7人。
2.派驻服务的期限从2007年8月1日到2008年7月31日。
3.每周在福利中心的服务时间从周一到周四上午,每天8小时。周五下午“准”社工回服务社培训。
4.除法定休息日以外,“准”社工还享受10天的假期。
第八条 服务费用及提供方式
1.甲方按照每名“准”社工每年6万元的综合费用提供给乙方,总计42万元。
2.甲方在协议生效之日起的一周内将服务费的90%,即37.8万元,拨到乙方的帐号,余额在协议期满一周内拨给乙方。
第九条 附则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2.双方可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未尽事宜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进行协商解决时由民政局协调或裁决。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深圳市民政局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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