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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信托理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信贷资产信托理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信托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2008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信贷资产信托理财业务,优化信贷资源配臵,满足个人及对公客户理财需求,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出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版)》等行信贷资产信托理财业务指我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由我行以单一资金信托方式将募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向我行选择的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下称“增量模式”)或购买我行存量信贷资产(下称“存量模式”),并以借款人支付的贷款本息或贷款债权处臵收入为收益来源的理财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试行期间,理财产品应以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为主,由投资者承担不能回收部分或全部理财本息的风险。理财产品期限应在1年(含)以下。信贷资产主要选择增量资产模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总行及获得业务授权的境信贷资产信托理财业务涉及总分行和跨条线部门,各相关方应严格职责分工、积极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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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六条 总行各部门职责如下:
1、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模块牵头管理和协调信贷资产信托理财业务,金融机构模块、风险管理部、全球金融市场部、个人金融总部、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法律与合规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业务分工密切协作、相互配合。
2、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模块负责业务授权管理,制订管理办法和相关合同文本,会同风险管理部制订借款人和信贷资产准入标准,总行层面的业务发起,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分行开展业务。
3、总行公司金融总部金融机构模块负责制订信托公司准入名单和信托公司准入审批。
4、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会同公司金融总部制订借款人和信贷资产准入标准;对总、分行发起的项目进行审核。
5、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负责根据发起部门和分行向其提交的业务需求,会同公司金融总部、个人金融总部制订交易结构和发行计划,签署资金信托合同等合同文本,向监管部门进行产品报告。
6、总行个人金融总部负责指导分行进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和投资者教育。对于全辖发售的,会同公司金融总部、全球金融市场部协商发行计划。
7、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负责基金代销系统的设臵、控制和资金划转。
8、总行法律与合规部依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 2
法》对业务部门送审的理财合同文本予以法律审查,对业务部门的咨询提出法律意见。
第七条 分行各部门职责如下:
1、公司业务部负责营销公司客户、项目筛选和发起、产品设计、组织协调发行工作;向公司理财客户进行推介、作为销售渠道签署理财合同文本及到期收益分配;依照相关合同约定向信托公司提供贷款服务;比照我行自有贷款相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向总行申请业务授权;产品发行后逐笔报备总行。
2、金融机构部负责协调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向金融机构客户进行理财产品推介。
3、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业务部发起的项目进行审核;比照我行自有贷款相关规定进行授信资产质量监控。
4、个人金融部负责个人理财客户的市场需求调查、产品宣传销售、理财协议签订以及到期后投资收益分配。
5、资金业务部视业务需要,协助公司业务部开展业务、进行销售。
6、授信执行部负责存量资产模式中回购信贷资产的授信发放审核,与信贷资产转让有关的内部系统维护及相关档案管理。
7、法律与合规部依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对业务部门送审的理财合同文本予以法律审查,对业务部门的咨询提出法律意见。
8、账务处理部门负责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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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借款人和信贷资产准入标准
第八条 借款人的准入标准:
1、本业务开办初期借款人限定为总行级重点客户(名单见中银司总[2008]3号文,含集团客户的成员公司),暂不含房地产行业。
2、借款人在我行信用评级为A级(含)以上,在我行的存量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类。
3、企业总资产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4、具有较强的到期履约能力,流动性较好,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近3年无违约记录。
第九条 信贷资产的准入标准:
1、增量模式下:
(1)信托贷款的融资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贷款期限与理财产品期限相匹配。
(2)借款人原则上应在我行有充足的已批未用贷款总量,可以覆盖该笔信托贷款规模。
(3)争取获得第三方对借款人提供担保。
(4)利率水平适当,尽量保障我行整体收益。
(5)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授信政策和行业发展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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