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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检查权的分配问题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权如何分配,是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体制中的核心问题。从理论上说,监督检查权应当相对集中,应避免权力过于分散而产生的交叉、冲突等不协调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权的行使 监督检查权作为工商部门等执法主体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行使的重要职权,主要包括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主体的询问权,相关资料的查询权、复制权、索要权,以及对相关财物的特别督查权。有效地行使上述监督检查权,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认和查处是非常重要的。 八、法律责任与权利救济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1.赔偿性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惩罚性责任 (1)假名冒牌行为的法律责任。 (2)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3)限购排挤行为的法律责任。 (4)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5)侵犯商秘行为的法律责任。 (6)不当奖售行为法律责任。 (7)通谋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 (8)滥用权力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追究,《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外的相关法律也都有相关规定,现举例简介如下: 1.《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一些假名冒牌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广告法》规定,违反该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价格法》的有关规定 依据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有前述不正当价格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这是因为价格行为也涉及太广,需要由多个法律共同规制。而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方面,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则应依据《价格法》的规定处理。 4.《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 依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凡从事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此外,针对上述的低价倾销行为,该法还确立了反倾销制度。 另外,由于国家的补贴会扭曲价格的形成,因此,该法还确立了反补贴制度。 5.《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在《政府采购法》中,对串通投标、商业贿赂、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同上述的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一样,有助于整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 (三)权利救济 在权利救济方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假名冒牌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秘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方面的不正当竞争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小 结 市场经济需要市场主体展开正当竞争,但是,不正当竞争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正当竞争。因此,为了保护正当竞争,就必须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就必须有效地制定和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正当竞争的基本原理部分,本书着重对竞争、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以及正当竞争中的合理竞争、合法竞争等进行了辨析,概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位、立法模式、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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