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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事故调查和处理控制程序(改)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安装公司程序文件 文件编号:ZHA/QG226—2005 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A版 第0次修改 共4页 第 1页 1. 目的:
使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健康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能得到迅速、及时的救治、上报和处理。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安全健康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控制。
3. 职责:
本程序由公司(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科)负责管理,项目经理部实施,相关部门配合,各部门职责在程序中阐述。轻伤和一般事故由分公司负责调查处理;重伤和重大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处理。
4. 工作程序:
4.1 事故的确认与分类:
4.1.1 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4.1.2 施工中潜在的事故主要有人身伤害、急、慢性中毒、火灾、触电等意外事件。
4.1.3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中毒事故划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事故三类。
(一)轻伤:指造成劳动者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而歇工一天或105天以内。
(二)重伤:指造成劳动者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受到伤害而歇工105天以上的事故。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劳动部颁发《重伤事故范围》中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均应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须是省政府规定的医院进行的鉴定)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4)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包括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安装公司程序文件 文件编号:ZHA/QG226—2005 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A版 第0次修改 共4页 第 2页 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和有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包括脚趾轧断三指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有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如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法医诊断后,由企业行政会同工会研究,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三)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五)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如气体、粉尘等)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立即中断工作,并需要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含食物中毒)
(六)重大事故等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度规定》中,把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安装公司程序文件 文件编号:ZHA/QG226—2005 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A版 第0次修改 共4页 第3页 4.2 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2.1 轻伤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科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分公司工会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事故发生后,项目部负责按伤情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凡需送医院治疗的,应及时送就近医院救治,并派专人进行护理。
4.2.2 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组织调查,公司工会、职业卫生科及相关职能部门参加,调查结果上报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研究处理。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首先根据伤情采取应急救治,以免加重伤情,除及时送就近医院救治外,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分公司和公司,项目部和分公司要全面配合公司调查和处理工作。
4.2.3 死亡事故由局负责调查,公司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当地政府部门处理。凡发生死亡事故,项目部除了首先要对死亡者进行妥善安置外,要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同时迅速、及时、准确的向分公司和公司安全科报告,公司要及时向上级(局)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经贸委、劳动局、安检站、安委会、总工会、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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