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恶意行使执行异议权的立法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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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恶意行使执行异议权的立法完善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民事诉讼法》中对当事人及案外人提供的执行救济的立法现状,发现我国关于执行救济的立法理念与法律制度存在很多缺陷。执行救济立法缺乏可操作性以及过于追求效率,导致司法实践中执行异议权被滥用。经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条款,笔者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了一些拙见。执行行为贵在高效、迅速、及时,但是执行实施行为与执行救济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在执行救济程序中,效率应当服从于公正。关键词:执行异议权 执行异议 异议之诉目录一、第三人恶意行使异议权的概念1(一)第三人的界定1(二)恶意之认定2(三)执行异议权的内涵与外延2(四)第三人恶意行使执行异议权的概念3二、第三人恶意行使执行异议权的立法缺陷3(一)执行异议的立法缺陷31、执行管辖不明确32、执行机构的设置不健全43、执行异议的事由过于抽象44、执行异议的提出方式不完善45、审查主体不明确46、没有对恶意行使执行异议权的惩戒机制5(二)异议之诉的立法缺陷51、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事由不明确52、执行机构的设置不完善53、审查标准不合理64、没有确立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独立价值6(三)相关配套制度的缺陷71、撤诉制度存在缺陷72、调解、自认制度的滥用7三、第三人恶意行使执行异议权的立法完善7(一)执行异议的立法完善71、执行管辖明确化72、健全执行机构的内部设置83、执行异议事由类型化94、完善执行异议的提出方式105、审查主体明确化106、确立执行异议费用制度10(二)异议之诉的立法完善111、异议之事由具体化与类型化112、健全执行机构的内部设置123、审查标准严格化124、确立异议之诉的独立价值13(三)配套相关制度的立法完善131、建立被告的撤诉异议制度132、强化对调解协议的审查13参考文献14(一)著作类14(二)期刊类14(三)论文类15一、第三人恶意行使异议权的概念(一)第三人的界定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的第三人一般分为狭义第三人和广义的第三人两种类型。广义的第三人是指,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人,即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人。狭义的执行程序第三人是指在生效判决中,与执行标的存在利益关系的人,其法律上的权益通常因为执行判决而受到影响甚至侵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能够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而《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出主体为“案外人”。因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概念缺乏明确界定,学者们在注解相关条文时亦见解不一,故难以厘清“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之间的界限。张卫平教授提出:“案外人是指执行根据效力主体范围之外的人。执行根据效力的主体范围并非仅限于执行根据中直接载明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不仅包括原判决书中的原告、被告、享有权利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包括在执行中继承或承担执行根据中权利义务的人。因此,从排除的角度讲,所谓案外人应当是这些执行当事人以外的人。从肯定的角度讲, 案外人应当是对执行标的拥有实体权利的人”利害关系人是指其法律上的权益受执行行为侵害的人。郭翔老师认为:“利害关系人大体上可以分为程序性利害关系人和实体性利害关系人两类。程序性利害关系人共同的特征是因为与当事人之间有某种程序性关系,并且因为这种程序性关系使他们应当像当事人一样受判决效力的约束。实体性利害关系人共同的特征是他们与当事人之间有某种特殊的实体法律关系,这种实体法律关系使他们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他们应当像当事人一样受判决效力的约束。”从这个角度来说,执行异议中的“利害关系人”即是程序性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异议之诉中的“案外人”则为实体性利害关系人。笔者认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执行救济中的第三人在我国执行异议与异议之诉中的不同称谓。即根据第三人在不同条文下的不同含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执行异议中的第三人称为利害关系人,将异议之诉中的第三人称为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中,利害关系人是指其程序上的权益受执行行为侵害的第三人;在异议之诉中,案外人是指对执行标的拥有实体权利的第三人。区分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的关键是,异议人所提异议的理由及依据。(二)恶意之认定恶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或会对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由于对法律或公民合法权利的漠视,仍实施该行为的心理状态;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目的,无合法或正当理由故意违法,或者法律在特定情况下推定具有恶意的心理状态。因此,笔者认为,恶意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或正当理由,二是以损害他人利益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恶意须为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仍在不正当利益的驱使下,追求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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