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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 (六)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 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 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按规 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多退(免)的税 款,应予追回。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4.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5.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除外)行为。 九、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 (七)申报退(免)税期限、免税的申报期限(指未在规定 期限内申报或补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申请开具代理证明期 限相应追溯到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的出口货物劳 务,退(免)税申报期限、免税申报期限、开具代理证明期 限、征税申报期限延长三个月。 其他规定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起始日期:属于向 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 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外销 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 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 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十、有关单证证明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 月15日前,(和申报退税时限一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 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 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出口货物报关单;3.委 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 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 货物证明。 十、有关单证证明 (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受托方申请 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 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3.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有关单证证明 (三)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 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 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 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提 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十、有关单证证明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 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 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 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 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货物 报关单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有关单证证明 (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及生产企业购 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应 凭下列资料填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 分批申报单》。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已开 具过的进货分批申报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 据 。 十、有关单证证明 (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新)征税 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 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 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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