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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
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有者权益,落实集团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经营责任,提高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建立有效的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结合中央和省国资委有关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方面的规定和集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集团公司聘、任命的子公司及经营实体主要领导人员,包括各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级领导人等。其中,法定代表人为经营业绩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第一责任人),其他责任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合作者(以下简称合作者)。
第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方式:
(一)经营业绩采用基本分为100分的目标考核方式,每年设定业绩目标并进行考核,以考核结果确定经营者的绩效薪酬。
(二)经营业绩按年度考核,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考核目标具体分为三类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
1、基本指标三项,分别是年度利润总额、主营业务利润率和上缴科技经费。
2、分类指标一项,根据各子公司所处行业和特点,以及集团战略和发展导向等因素确定,房地产和制造企业为主营业务增长率,建筑类企业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技术服务业为科技投入比率。
3、评议指标包括企业的班子建设、执行力、党政工团工作等方面。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原则:
(一)导向考核。考核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应体现集团的价值导向。
(二)压力传递。集团考核的经营目标,要责任分解,压力传递。
(三)分类考核。按照所属企业的不同特点,逐步实行分类别考核。
(四)公正考核。责权利须统一,既要激励也要约束,力求公正合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形式
第五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是经营业绩目标管理的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修订本管理办法;
(二)确定子公司经营责任人的报酬。
第六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业绩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经营目标管理执行,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子公司经营目标值的审核、综合考评、经营责任人的报酬和奖惩的计算;
(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子公司执行本办法,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三)负责对本办法作出解释。
薪酬与业绩考核委员会下设业绩考核工作组,由财务资产部具体承担,日常事务由业绩考核委员会工作组办理。
第七条 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采取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或者其授权代表与被考核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以下简称业绩责任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考核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经营责任人代表姓名;
(二)经营业绩责任期限;
(三)经营业绩目标;
(四)经营业绩责任人及应缴纳的风险抵押金数额;
(五)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奖惩;
(七)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
第三章 报酬和奖惩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收入与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挂钩,一般情况下应实行年薪制,条件不成熟的可实行年收入制或基本年薪加奖励的办法。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按以下方式确定:
第一责任人年薪 = 基本年薪 + 绩效年薪+奖励年薪
合作者年薪=第一责任人年薪×岗位系数
(一)基本年薪,由考评委员会根据各个公司经营难度、职工工资水平和集团实际等因素确定。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一《基本年薪确定办法》。其中,经营难度系数主要是根据企业利润总额、主营收入规模、资产规模、职工人数和历史负担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年薪= 基本年薪×(综合考评得分-安全责任降分)÷100,绩效年薪由目标考核结果确定,具体考核办法见实施程序和附件二《绩效年薪确定办法》。
(三)奖励年薪=Σ各项特别奖励。主要指各子公司及经营实体考核年度在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获得的荣誉而给予的奖惩。具体考核根据附件六《技术质量奖励项目表》和安全责任状考核结果确定。
此外,其他特别贡献奖励由董事会在每年薪酬会上另定。
第十一条 企业经营责任人的岗位系数:第一责任人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为1.0,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党委书记、总经理0.9,其他人员不超过0.7。各公司及经营实体由其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其他人员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和贡献,制定合理有效的方案,在签订责任书前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以合理拉开差距。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按月在所属公司预支基本工资(每月预支额 = 上年基本年薪÷12),允许预支部分绩效年薪,但不得超过按资本经营预算业绩计算年薪的70%,并在年中时由业绩考核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复核,业绩预期达不到的,应立即停止。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负责人年薪制风险抵押金制度。经营业绩责任人应于责任期初,在签订目标责任书后两周内向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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