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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研高纳: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0年8月) 2010-08-05.pdfVIP

钢研高纳: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0年8月) 2010-08-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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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研高纳: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0年8月) 2010-08-05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之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 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计划周密、精打细算、规范动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说明书公 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 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 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2、募集资金专户帐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3、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 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5、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上市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 集资金专户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 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的计划书。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书(草案);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经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由使用部门(单位)填写请领单,由总经理和财务负责 人联签,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投入。因特别原因,必须超出预算时, 按下列程序审批: 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新预算编 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5%以内(含5%)时,由总经理办公议批准;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30%以内(含30%)时,由董事会批准;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30%以上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非经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股票和期货交易。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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