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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民事诉讼中被告的应诉行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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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民事诉讼中被告的应诉行为

如何定性民事诉讼中被告的应诉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的应诉行为究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还是对诉讼义务的履行,在理论界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正是因为理论上的混沌导致现行立法的含糊与实践的困窘。笔者认为,被告的应诉行为从时间的角度可分为庭审前的诉讼行为与庭审中的应诉行为,而庭审前的诉讼行为集中表现为提交答辩状的行为,这既是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更是其应尽的诉讼义务。庭审中的应诉行为则集中表现为被告进行言词答辩,属其享有的诉讼权利。   那么,什么是被告的应诉行为?这是对被告的应诉行为进行定性的前提。简单地说,被告的诉讼行为就是应诉行为。我们知道,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是由若干具体的诉讼阶段组合而成,阶段不同,被告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在表现形态上也各异,所达的目的也不同,但被告所实施的各种具体形态的诉讼行为在客观情况下大多直接或间接地对抗原告诉讼行为,这使被告在民事诉讼中始终都在扮演“防御者”这一角色口即使有时被告提出反诉,这也不过是被告以攻为守,企图抵销、吞并或排斥原告在本诉中的诉讼请求的行为。   前已论述,被告的应诉行为大多表现为对抗原告的诉讼行为。具体为反驳诉讼请求,这也是民事诉讼的本质要求。从时间的角度看,对于被告的诸多应诉行为,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庭审前的应诉行为与庭审中的应诉行为。实践中,庭审前的应诉行为主要表现为被告本人或者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收集、准备证据,按期提交答辩状等。庭审中的应诉行为刚主要表现为被告到庭后, 以言词答辩与原告“正面交锋,直接对垒”。当然被告也有其他应诉行为,但都服务于这两种应诉行为。笔者试图从这两种应诉行为作出分析。   笔者认为,被告提交答辩状的行为虽然是一项诉讼权利,但更是被告应尽的义务。首先,被告提交答辩状是针对原告在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中所提起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一种抗辩文书,提交的目的在于以此抵御原告的攻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被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我国现行理论通说也如此认为,如柴发邦教授在《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指出“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否行使该项权利由被告自己决定”。我国现行立法也如此c但是,初告是否按期提交答辩状固然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表现,但它实际上还直接涉及到原告一方是否能够借此及时地了解被告的抗辩要点,并据此进一步做好相应的出庭准备。特别重要的是,它也涉及到法院能否迅速及时地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从而为正确地指挥诉讼以及提高效率奠定坚实的基础等更深层次的问题。其次,理解立法对被告提交答辩状的应诉行为定性为诉讼权利,而非诉讼义务,直接导致审判实践中出现较多弊端。实践中,被告一般均不按期提交答辩状。主要原因是,有相当数量的被告,或是担心按期提交答辩状将会使自己的答辩内容在开庭前即被原告所掌握,从而使自己在庭审时处于被动地位;或是出于玩弄诉讼技巧,向原告封锁自己的答辩内容,以便达到在庭审过程中“攻其不备”之目的。但这样做,会无谓地增加庭审负担,降低庭审效率,尤为严重的是使原告处于与被告相比显处非公平的诉讼境地,直接有违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平等之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庭审中的言词答辩实质上是被告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明显地,被告的言词答辩行为也就是被告的出庭应诉行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被告的出庭行为显   然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具体而言“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时,可以由受诉法院采取拘传这一强制措施强制其到庭,而对于其他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则可以作出缺席判决”。笔者再尝试从这两种被告的角度分析。   表面上看,由于民事诉讼法对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来到庭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处理办法,故而被告的出庭行为似乎是其应当履行的一项诉讼义务。其实不然,笔者认为,言词答辩之应诉:行为的实施对于非必须到庭的被告而言,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法院对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来到庭作出裁判,不是基于对被告不履行出庭义务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而是受诉法院基于其放弃出庭抗辩的权利和法院“不得拒绝作出裁判”之原则作出的一种裁判。笔者也认为,所谓的“必须到庭的被告”的言词答辩仍然是被告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这是因为,首先,被告不到庭对于诉讼的进展以及民事纠纷的解决而言,并无实质影响,如果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而拘传,显缺理论支持。其次,被告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而被拘传,显然是为了维护原告诉讼权利乃至民事权利,而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来到庭则按撤诉处理,这显然没有对被告的诉讼权利乃至民事权利给予必要的关注,因此直接地有悖于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基本原则。第三有理论认为,之所以要拘传,是因为着其不到庭则案情难以查清,笔者却认为,这实际上直接违背证据规则,因为被告是否到庭与案情是否查清并无必然联系,然而法院仍然不得违反“不得拒绝作出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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