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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章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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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章下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概述 公诉案件被害人 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单位诉讼参与人 * 刑事诉讼法 第四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和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篇 一、诉讼参与人概念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除了司法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二、范围: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当事人的范围: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 请思考: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1、定义: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2、诉讼地位:被害人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3、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4、被害人所享有的特权 案例: 2001年7月25日,北京协和医院神经外科副主任王某听到神经外科的病区内的护士台发生争吵,遂走出病房上前制止。当时高某怀疑当日上午其父亲的核磁共振片被清洁工卖掉,遂与护士发生争执。当王某上前制止时,高某抄起护士台上的一个玻璃镜框砸向王某,导致王某左前臂损伤,部分功能受限,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案件发生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高某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2万元。 问:何为被害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的特点是什么?本案中如何体现? 被害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其特点是: 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愿望,而且更有着追究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刑事责任的要求; 2、被害人基于使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受到法律制裁的诉求,具有积极主动参加到刑事诉讼过程并影响裁判的愿望; 3、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处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与被告人想对应的诉讼权利。 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有权申请回避,对驳回回避的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有权辨认证据;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5)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提起申诉。 重庆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向媒体披露了震惊全国的“4.24”杀人碎尸案侦破经过。7月28日,三次被抓又三次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公安部A级逃犯郑国良落网;同时打掉了一个历经10余年,跨省、市持刀枪疯狂作案数起的杀人、抢劫、强奸犯罪集团,一举破获4起杀人碎尸和8起涉案总金额上百万的抢劫案件。 被害人享有的特有的权利有: 1、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2、对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 3、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4、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5、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三、自诉人 自诉是指法律规定的,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方式 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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