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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下对保险利益的再认识(正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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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下对保险利益的再认识(正文)

新《保险法》下对保险利益的再认识 【摘要】 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改变了2002年《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利益定义如下:“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并且将保险利益归属由投保人扩大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对于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问题,新《保险法》亦在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基础上,作出了全新的系统的规定。因此,我们必须顺应立法的潮流,革新传统的观念,对立法关于保险利益的创新进行学理上的探究,重新认识保险利益。 【关键字】 保险利益 投保人 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一、 引言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学中的基本概念之一,保险利益原则也是各国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保险法过程中,针对保险法中保险利益规定存在的弊端进行了修正,在继承原有有效经验(即仍采纳了保险利益判断标准的适法性原则、具体适用条款加弹性条款的立法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创新险利益的界定直接决定了哪些关系可以纳入保险法的调整范围,这样就使得对何种利益关系可以构成保险法中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第一种是价值说,或称经济利益说。此学说认为,保险的本质乃在于补偿经济损失。适法利益说,认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或被保险人人身所具有的合法的利益。笔者认为可能将使得人身保险被排除在外,例如投保人为基于血缘关系的近亲属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双方因可能不存在相互关联的经济利益而不能够订立保险合同;而关系说则将保险事故发生后利益可能受损的人都归纳入保险利益之范畴,过分扩大保险利益一方面可同时涵盖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保护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增强了司法实践中的使用弹性,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成文法不可避免地落后于现实的滞后性。当然这种学说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即由于“合法”之“法律” 的不确定性降低实践认定的操作性和稳定性但是任何学说或者制度不可能完美无缺,只要其利大于弊,利占主导地位,即具有可采性。第12条规定:“”,并通过条列明具有保险利益的具体情形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的,应以保险利益的目的来确定,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侧重点来分别论述。 就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看,其主要目的在于填补损害,贯彻无损害即无赔偿这一原则,要求保险金请求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此在投保认为自己财产投保的情况下,即要求投保人对该财产具有法定的现实利益或是期待利益。但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出现了投保人对他人财产投保,他人为保险金请求主体的情况现在不少单位以福利的形式为职工投保家庭财产险,由单位作为投保人出钱投保,职工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故在财产保险中,当投保为自己财产保险时,投保人应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当投保人为他人财产投保,且他人为人时,应认为保险利益为被保险人。同样,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目的来看,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于防止以他人生命健康进行赌博及以谋取保险金为目的而加害他人的道德危险的发生,故各国保险法均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经济上或人身上的利害关系。在投保人为自己生命健康投保的情况下,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一,投保人自对于自身的生命健康享有绝对的利益,以牺牲性命换取保险金的行为少有发生。而在投保人为他人生命健康进行投保的情况下,需要求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为要件故认为,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为投保人第12条规定:“ 新保险法进一步扩大了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将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纳入该范畴。旧保险法并不认为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对于希望订立雇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其必须根据被保险人同意投保的授权才能够进行投保。而此次保险法修订直接将这种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利益关系定位为保险利益的范畴。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劳动关系则中广泛存在的利益关系通过保险合同的形式予以保护直接将雇主对劳动者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利益纳入法定可保利益范围,不再加征被保险人同意的繁琐程序,既既可以极大分散雇主责任又可以使得劳动者的损害得到及时足额救济。此亦为保险法的创新之处,充分考虑实践需要,更侧重保护于劳动者利益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也进一步加大了雇主保险的适用范围第39条2款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从而有效地雇主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依照此理解: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应该具有保险利益,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失效。这条规定并未区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其不符合当今世界的立法趋势,也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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