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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二
○○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李哲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2006年10月1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载的《沈阳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股东大会二○○六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做出决议并
向贵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14:00在沈阳市铁西区卫工
北街46号贵公司办公楼4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王大壮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10月30日至2006年10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06 年 10 月
31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10月30日15∶00至2006年10月31日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
1
长王大壮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4 名,代表股份
198,229,215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46.9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195,026,947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46.1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89人,代表股份3,202,268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0.76%。
经核查,上述人员均为截止 2006 年 10 月 24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相
关中介机构人员。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
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
式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股东大会二○○六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的通知》所列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
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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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经其他参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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