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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之矿山职工常识

贵州盘南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河西采区采煤工人安全技术 培 训 教 案 单位:盘南公司响水煤矿 地点:河西采区三楼培训室 姓名:邬明 《安全生产法》之矿山职工常识 授课时间:2011年1月9日 主讲:邬明 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什么?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矿山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二规定:“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⑴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①有权获得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职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的事项等; ②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③有权获得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等; ④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   ⑵矿山企业职工具有下列义务:   ①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②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   ③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④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 2、对矿山职工进行的三级安全教育指什么? 对矿山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目前普遍采用的三级安全教育包括:    ⑴入矿教育。对新入矿的工人或调换工作的工人以及在矿实习的人员在分配到具体工作岗位前,必须接受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主要有:矿山安全生产的方针和基本法规,矿山安全的特殊性,本矿安全生产的基本状况,矿内特殊危险地点介绍,一般入矿安全须知和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⑵车间、坑口、区队教育。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在接受完入矿教育后,分配到车间、坑口、区队时所接受的教育。主要内容包括:本车间(坑口、区队)安全生产情况,劳动纪律和生产规则,必须遵守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注意事项,车间(坑口、区队)的危险区域、尘毒危害情况等。    ⑶岗位教育。指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到达岗位开始工作前,在班组所接受的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有: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方法,各种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工作地点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的预防及控制方法,发生事故时的安全撤退路线和紧急救灾措施,个体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法等。 3、对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如何进行培训教育?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门技术培训,以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明确了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为: ①年满18岁,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查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工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③具有本种工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矿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与生产部门密切配合,根据生产的合理需要,认真核定特种作业人员的人数,把好年龄、学历、工龄等政策关,选择思想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承担特种作业。由考核、发证部门指定的单位培训,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一般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4、什么叫加班加点? 职工根据行政的命令和要求,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进行工作叫加班,超过标准工时以外进行工作的时间叫加点。 5、哪些属于不安全状态? 不安全状态包括: 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缺陷: 防护: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无安全标志,无护栏或护栏损坏,(电气)未接地,绝缘不良,局扇无消音系统,噪声大,危房内作业,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挡车栏。 ②防护不当:防护罩未在适应位置,防护装置调整不当,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防焊装置不当,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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