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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面临的挑战和建议
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面临的挑战和对策
2010222010 李朝选
《十二五年规划纲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村民自治制度自产生到逐步推广,在我国农村表现出了极强的生命力,不仅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也为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它还是“一个远未完成的体系”。笔者认为,根据社会实践情况不断修改、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才能使其充分发挥出自身的意义和价值。
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挑战
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群众自治20世纪70年代末,国开启了改革的历史进程。农村改革的第一步是建立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新型集体所有制废除人民公社制度,村民选举与村民自治1982年12月新宪法正式确立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实践证明,实行村民自治,坚持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农民群众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积极性,又有利于在农村基层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从而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与和谐稳定。 “把权力下放给基层和人民,在农村就是下放给农民,这是最大的民主。我们讲社会主义民主,这就是一个重要内容。” “要使人民有更多的民主权利,特别是要给基层、企业、乡村中的农民和其他居民以更多的自主权”。通过农村改革,国家权力得到收缩,使得农民有了广大的自治空间。于是以村委会为组织形态的基层群众自治就应运而生。自治是我国农村基本制度的精髓和基本价值取向。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出发点。
(一)针对选举方面挑战的对策和难点。亨廷顿曾经指出,选举是民主的本质,公开、自由和公平的选举是民主的实质,而且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世纪年代初,广西壮族自治区罗成县等地的一些村庄开始推行村民选举的试验一些中共高层领导人尤其彭真的民政部授意导村民选举与自治事务。李鹏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后对村民选举与自治重视。他:“我们的民主从基层做起,与普通村民关系最直接的不是省长,不是县长,甚至也不是乡镇长,而是村民委员会主任”,“ 我国民主的特色是从基层民主做起的,在农村是通过村民委员会、在工厂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在城市是通过居民委员会实现民主,这三大民主构成了中国基层民主的主要内容” 。1998年11月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在李鹏的支持与主持下进行的。到地进行以掌握村民选举与自治制度运行的第一手资料完善选民登记和纠纷处理机制。《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这,村民选举委员会运动员裁判员,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失误,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只能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自己处理村民选举委员会造成大量的选举纠纷,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完善选民登记和纠纷处理机制,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利。村民自治为中国民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非常良好的初始形式和基本上可以视为中国现代史上第一次真正的民主实践 。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从建立起,就表现出了极强的生命力,不仅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也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发展。要使这项“亿万农民生动具体的民主实践健康发展,就必须去除村委会行政化倾向。一要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目前我国法律关于乡村关系的规定比较模糊。例如《村委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使人们产生这样的观念:村民委员会的身份不是自治执行机关,而是乡镇基层政权的下属机构。许多地方由于村委会与政府关系没有理顺,发生很多将行政指导变成行政命令的事件,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实现。因此,应当从法律上进一步规范乡村关系。二要完善民主决策制度。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村民自治的民主决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村民直接参与本村重大事情的决策,即由村民群众作为决策主体共同决定村级重大事务,其形式主要为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另一方面是在广泛吸纳村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民主自治原则处理日常村级事务。通过民主决策,建立村民自治章程,做到依法治村,民主管理。这样,才能有利于村民委员会正确行使权力,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三要进一步确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责权限以及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必须明确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只是村民集合体的代理人,限定其职权范围,防止其滥用职权。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庞杂,可以考虑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分成不同的类型,进而决定代理权的范围和村民授权的方式、范围等。四要增加村委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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