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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科技大学学则
建國科技大學學則
94年3月10日台技(四)字0940031001號函核准
95年12月25日修訂,96年1月8日台技(四)字0950200092號函核准
96年12月26日修訂,97年1月4日台技(四)字0960206165號函備查
97年12月17日校務會議通過
依教育部98年1月6日台技(四)字0970262058號函修正
98年01月20日台技(四)字第0980011689號98年07月21日98年12月09日台技(四)字第0980211488號台技(四)字第0號學生因懷孕或生產並持有證明者,入學資格保留年限依學生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之需要申請。
第三章 轉學、轉系
第八條 本校各系原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除第一學年及應屆畢(結)業年級外,各學期得招收轉學生。轉學考試相關事宜,由本校轉學生招生委員會,擬定招生辦法,報教育部核定後辦理之。
第九條 四年制學生因特殊原因於第二學年開始以前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肄業,於第三學年開始以前申請,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肆業,於第四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肄業,但以一次為限,必須修滿轉入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方得畢業。同系轉組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條 二年制學生因特殊原因,於一年級第二學期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就讀,但以一次為限,且必須修滿轉入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方得畢業。同系轉組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校日間部、進修部學生,經考試得相互轉系。
第十二條 本校辦理學生轉系,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學系原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之二成為原則。
第四章 輔系、修主修
第十三條 本校學生自二年級起得申請修讀輔系或雙主修。
第十四條 學生修讀輔系相關辦法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十五條 學生修讀雙主修相關辦法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十六條 本校學生修讀他校輔系、雙主修須依本校與他校交流合作相關辦法辦理。
第五章 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
第十七條 本校學生因故得申請休學一學年,須報請學校核准。延修生缺修學分需於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學期補修者,得休學一學期。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懷孕、從事實務工作或其他特殊事故等無法及時復學者,得專案報請學校核准延長年限,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須檢同徵集令影本,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俟服役期滿,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或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申請休學者,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第十八條 休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學系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原肄業系組變更或停辦時,得輔導學生至適當系組肄業。
第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三、修業期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二年仍未修足所屬學系規定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四、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達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但延修生學期修習科目不足九學分者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學生,不在此限。
五、依本學則其他有關條文之規定應令退學者。
七、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動申請退學者。
第二十條 學生肄業或休學期間,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者,學校得按其情節輕重,依據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予以適當之處分。
第二十一條 學生退學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開除學籍者,不得發給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力)證明文件入學、入學考試舞弊經學校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應開除學籍。開除學籍者,不發給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二十三條 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依本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者,申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
第二十四條 前條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本校應另為處分,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由本校輔導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得補休學。
第七章 學分、成績
第二十五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二年制各系修業期限以二年為原則,所修學分總數,至少須滿七十二學分。四年制各系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所修學分總數,至少須滿一二八學分。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修業年限為一至二年,至少須修滿四十八學分,學生入學前已修讀學士學位層級以上相關領域同性質科目學分得辦理學分抵免,惟其畢業應修學分數仍不得少於四十學分。各系得視實際需要,經系務及教務等相關會議通過後提高應修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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