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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展与评论(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展与评论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09-4-18
主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
时间:2008年9月22日 下午14:00—16:00
地点: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交谊楼第三会议室
主讲人:张新宝(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高富平(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记录人:孙舒源(2007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金佳卉(2007级国际法硕士研究生)
张新宝:谢谢高教授,谢谢华东政法大学的老师们和同学们。有这样的机会和大家报告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和我个人的一些想法,感到十分的高兴。民法年会刚刚结束,在复旦大学举办了两天的会,我上台的机会比较少,因为嗓子发炎上台讲话没讲一句就下来了,结果是由杨立新教授替我做了工作报告。做完了报告工作,杨教授还开玩笑说希望张新宝教授明年开会的时候嗓子还发炎,他有机会还做工作报告。下面我们转入正题,也就是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以及对进程中的一些问题所作的评述。
先和大家谈一谈进程的问题,我想和大家分为两个部分来谈,第一部分从1999年谈起,算起来已有9年的时间,好像是个很短的时间,就像是昨天才经过的事情。但是一转眼就9年了,9年的时间一个孩子都该上三四年级了,但是却没有做成太多的事情。大家知道我们在民法领域在1999年完成的最重要的事情是制定合同法的立法任务。在合同法刚刚公布的时候,当时的九届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对于民法的立法雄心勃勃,要在剩余的工作期间,完成民法典的其他部分。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邀请了一些民法教授,还包括其他一些专家,作为立法的咨询专家。共有九个人,包括江平教授、王家福教授、梁慧星教授、王利明教授、魏振瀛教授、王保树教授,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费宗祎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魏耀荣、肖峋。
在不太久之后,换届十届人大,决定不搞民法典,那个太长了,把民法典一部分一部分通过。由于学者不可能对于所有的都精通,他肯定是对各自的专业精通,所以以后的法律制定请了一些更专业的教授,再加上前面说到的这几位。现在他们的年寿已经比较高了,去参加这种活动,身体不大好,所以也是提心吊胆的。
在刚才说到的常委会安排的这个工作日程下面,聘请了9位资深的专家,同时做了如下分工,就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分别起草民法典剩余部分的各编。其中主要分工是这样的,社科院完成民法总则、物权法和亲属法,也可能要进一步修订合同法,但这不是议程上的事,因为合同法那个时候刚刚公布,实际上社科院得到三项委托。而人民大学得到了两项委托,侵权责任法,那个时候叫侵权行为法,以及人格权法。这两个单位在起草各自受托部分时认为,既然起草某一编,为了保障体系的完整性,应全面展示他们对民法的看法。因此社科院和人大不仅仅是起草他们受委托的那一部分,同时分别起草了一部民法的学者建议稿。如今这两部民法建议稿都已经出版发行,大家都看到了。不仅仅是条文而且还包括立法例,所以书写得很厚。
2002年3月20日,这是风沙弥漫的一天,这一天我和崔教授离得那么近都看不到长什么样。法工委第一次讨论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法的草稿。这留下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兆头,在这么暗的一天讨论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注定其命运是比较艰难了,当然这有点唯心主义。这一天本来要讨论的稿子是王利明民商法中心的稿子,因为这是他们得到授权的侵权法和人格权法的草案。我当时在社科院工作,社科院的稿子已经出来了。于是我就请示王胜明副主任,他是管立法的主要官员,现在在人大法工委做副主任,我说是不是可以把社科院稿子拿出来给大家看看,他说赶紧拿过来,我们就一块讨论,所以在这个会上我们就讨论了两个稿子。这两个稿子在当时来看呢,社科院的稿子已经发表在《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是以课题组的名义发表的,具体指明了由我、梁慧星、刘士国、于敏、龚赛红等共五位教授起草,主要是由我作为起草的负责人。因为有97个条文,我当时写了60多个条文,其他人的条文写作是在我整理的框架中进行的,我对条文最终定稿 。我们的这个稿子从2002年到目前都没有修改过一次,但是不是说没有问题呢?毫无疑问是有问题的,那为什么不修改呢,只是想保留着一个原貌,把它作为法学史上出现的一个阶段来加以对待,如果有什么新的想法可以写文章来加以探讨。
人民大学这个时候提出了自己的稿子,这个稿子我具体不是很清楚,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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