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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六五普法
孙志刚墓志铭 在孙志刚的墓碑上,对于孙志刚之死,有着这样两段话: “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主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 “人之死,有轻于鸿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志刚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其死虽难言为舍身取义,然于国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 在建设孙志刚墓之初,就墓地上的文字,孙禄松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以及打工者等,纷纷把悼词或碑文由网上传来,其中不乏激烈之词。孙禄松从中挑选了语言平实有力者,镌刻在大理石碑之上。其中,《孙志刚墓志铭》的文字是这样的: 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出生于湖北黄冈; 二零零一年:武汉科技学院染美本科毕业; 二零零三年二月:就职于广州某公司任美术平面设计师; 同年三月十七日:因无暂住证被非法收容; 同年三月二十日:死亡,终年二十七岁; 同年四月十八日:经法医鉴定其系遭毒打致死; 同年四月二十五日:《南方都市报》发表《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 同年四至六月:孙志刚的悲剧引起全国各地乃 至海外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通过互联网及报刊杂志各媒体,民众呼吁严惩凶手、要求违宪审查; 同年六月五日:广州当地法院开庭审理孙志刚案; 同年六月二十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 同年八月一日:一九八二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 《墓志铭》最下方还有两行字: 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 值得纪念的人——孙志刚。 对孙志刚事件的反思: 践踏人的尊严、蔑视人的生命,违背时代进步潮流,是一个社会的耻辱。 孙志刚事件启示人们,过时的法律观念和制度安排不清理,就会阻碍中国的发展。 中国是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制度、法律应当起着承担保护人民群众的责任,为人民群众的安全、幸福、发展、富裕等等服务,这一切的落脚点,是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国家和政府应该加大违宪审查力度,彻底清除有关法律中的违宪部分,加快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步伐,全力推进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向前发展。切实维护好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应该掀起普法浪潮,每个公民都应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谢 谢 欣 赏 * 四、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中 央 省 直辖市 自治区 特别行政区 自治州 设区市 乡 民族乡 镇 县 区 乡 镇 五、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 中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解决民族问题,是根据本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及其实施作出明确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拥有自治权: 1、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2、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3、享有自主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等多方面的权力。 六、我国的经济制度 经济基础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权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 文化教育权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 一、权利 二、义务 1、公民有劳动的义务; 2、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 3、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 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5、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6、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 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7、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8、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9、依法纳税。 第二节:我国的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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