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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峻佐陇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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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峻佐陇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天峻县佐陇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 章 程 【2010年11月21日召开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彭措扎西、俄青加等10人发起,于2010年11月21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天峻县佐陇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彭措扎西(理事长姓彭) 本社住所:木里镇佐陇地,邮政编码:817200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牧业生产资料的购买,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牧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本社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以根据本地草场生产能力核定载畜量,合理调整畜群结构,提高适龄母畜比例,缩短生产周期,提高出栏率。通过划区轮牧,母畜分户饲养,种公畜集中管理,犊牛集中育肥,产品统一加工、销保的经营模式,做大幼畜经济产业,其宗旨是为社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等方面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 本社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增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对自身全部资产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爱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畜牧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并在天峻县编辑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具领导、协调和监督下,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办理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可以吸收业务相关的企业,组织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以牧民为主。 第十条 欲加入本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认购章程规定的股金或者缴纳会费; (二)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本社盈余,参加股金分红或者获得股金利息,按照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获得盈余返还; (四)查阅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设;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实行一人(户)-票制,成员对本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对认购股金较多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附加表决权,其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成员会费;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股金额;不得以已缴纳的股金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成员,须履行相应的承诺。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股金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份额值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原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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